談談萬能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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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法律,要求萬能顯然是不現實的。法律不是一般的社會規範,不同於對人的行爲有相當約束作用和影響力的社會習慣、道德等一類社會規範。

談談萬能並不容易

[摘要]對待法律,要求萬能顯然是不現實的。法律萬能的思維定勢雖然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和重視,但事實上是,法律的作用仍然是有限度的。要了解法律不是萬能的,要從四個方面着手:,首先,要從法律的來源着眼。其次,從法律的訂立看。再次,從法律的適用範圍看。最後,從道德上看法律。

[關鍵詞]法律 萬能 社會關係

法律,在過去對於老百姓而言是個很高的概念,人們總是報着又敬又怕的心理仰望法律。在法律的約束下規範自己的行爲,在法律所劃定的圈圈裏工作生活,避免行差踏錯。法律在很長一段時間裏都處於這樣一個奇怪的位置,說遠,它存在於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無時無刻的出現在視聽範圍內,是社會活動的保障,制約着方方面面;說近,它又好像離我們有一定的距離,你在它之下,卻不知道怎麼用它。大多數人對於“法”都只是有一個模糊的概念,經常等同於“公理”、“公平”、“天理”、“說法”一類的字眼,對於遵守和服從都做得很好,可是當“法”成爲自己的保護的時候,就顯得很無助了。

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開展,從城市到農村,從單位到個人,法律漸漸脫去了那層神祕的外衣,走到人們日常生活中來,從接觸到了解到運用,人們開始真正明白法律的重要性,並且學會了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本是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可是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們思想的不斷進步,問題也總是如影隨形的接踵而來。社會上形態萬千的現象和事件不斷地提出同一個問題:有些事情法律解決不了,爲什麼法律不是萬能的?回答了這一問題,才能讓人們更好的理解法運用法律。

要了解法律不是萬能的,首先要從法律的來源着眼,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隨着私有制、階級、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這就決定了法律只能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階級在國家強制力作爲根本保障的前提條件下,在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上,制定和頒佈的以權利義務爲內容,建立的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就其來源而言,可以看出法律的階級性和物質制約性,這兩性的存在爲法律的不可萬能奠定了基礎。階級性的產生決定了在法律面前的羣體的不平等性,決定了法律代表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首先要保護的必然是統治階級的利益,當然,法律也具有社會性,普遍性,但這些都是在保證階級利益不受侵害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的。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律必然做不到也不可能萬能。

而物質制約性,是指法律的基礎是建立在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屬於上層建築,法律被經濟基礎決定後發生反作用作用於經濟基礎併爲之服務,其運動軌跡是順時針按照經濟發展方向一起發展的,這種運動軌跡是曲線的波浪形狀,也使法律對經濟有時適應有時不適應。再者,既然是有基礎,就必然被基礎所限,基礎長不大,基礎上的也長不大,基礎不發達,基礎上的也不發達。並且,由於落後於基礎的發展速度,必然會導致法律發展的滯後,用滯後發展的一方去應對甚至制約領跑的一方,難免會瞻前顧後無法全面,這也給法律的萬能拖了後腿。

其次,從法律的訂立看,法律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並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的。需要有高素質的立法者,具有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而無論是何種社會何種立法體系,法律最終是由人制定的,是集合了人類智慧結晶的產物,人的智慧尚且不能達到萬能的程度,依靠人的智慧形成的法律也就理所當然的無法萬能。法自誕生之日起就面臨着一個永恆的矛盾,法必須保持穩定,否則它就會失去權威性和確定性,使人們感到無所適從,失去對法的信心。

然而在這同時,社會又是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的,人們只能在總結了社會變化的經驗之後,才能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等行爲規範,因此法總是滯後的。這就給法的作用的發揮帶來了一個很大的'難題,即法如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適應社會的發展。我們很善於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儘可能的把“法”的內容擴充完善,使之適應社會發展,國家需要,但是新現象,新狀況的層出不窮總是走到我們思維的前面,給現有的法律留下空缺和漏洞。同時,由人制定的法律也不斷的受到同樣由人發起的行爲事件的挑戰,人與人智慧鬥爭的勝負交替也使“法”的萬能停留在一個暫時的相對的階段。

再次,從法律的適用範圍看,法律調整的是人的行爲和社會關係,但並不是所有的行爲和社會關係都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法律是概括性的規範,不能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也不能處處做到個別正義,不可能考慮到社會生活中的所有情況並完美無瑕地加以規定。

法律是講究程序的規範,缺乏對社會事件的及時應對和處理,其內容比較概括定型,容易導致法律條款的僵化死板,用簡單明瞭的文字來定義的法條法規沒有辦法囊括形態萬千的社會行爲。法律語言有其拙劣性,留有許多自由裁量的餘地,給適用帶來標準難以統一的問題。儘管法律是統一的行爲尺度,但存在許多不能作具體、確定規定的地方。另外,法律推理過程中往往會離不開適用者的主觀意志,因而也就滲透了適用者個人的非理性因素。

最後,從道德上看法律,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或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是一般的社會規範,不同於對人的行爲有相當約束作用和影響力的社會習慣、道德等一類社會規範。這根本的在於法是由國家制定和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且具有普遍約束力這一重要特徵所決定的,而習慣與道德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它對人們行爲的約束是靠社會輿論、行爲人自身的品質修養等因素的制約而實現的。

社會生活中的很多問題,根本就不是單純用法律能夠解決的,如情感糾葛,如倫理道德,很多案件的判罰合了法,確不合理,這裏的理就是我們常說的情理道德,這對於老百姓來說就是法律的無能,這些在法律看來沒有問題的判罰卻很難贏得人心。一方是感性的道德,一方是理性的法律,這兩者的碰撞不可能得到完全的重合。

綜上所述,對待法律,要求萬能顯然是不現實的,萬能本就是個相對的概念,甲的萬能可能就是乙心中的無能,法律不是萬能的許願樹,是人類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只是社會規範中的一種,其作用也只能侷限在其自己的範圍內。法律萬能的思維定勢雖然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和重視,但事實上是,法律的作用仍然是有限度的,我們不能盲目的去誇大,將所有希望和怨憤都歸咎於法律的頭上。也不能因爲對法律的過高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轉而輕視法律,藐視法律。我們要正確的認識法律,瞭解法律,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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