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金流量表的編制談應收賬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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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金流量表的編制談應收賬款的核算 就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銷售商品應向客戶收取貨款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對於企業當期收到的貨款及相應的銷項稅額,必須在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和“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這兩個項目中分別反映。因此,在《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指南中曾指出,爲便於計算經營活動有關項目的現金流量,企業應在“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賬戶下分別設置“貨款”和“增值稅”這兩個明細科目,分別覈算上述的兩類應收款項的增加和收回情況,以便於爲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更爲詳細的會計資料。下文以“應收賬款”的核算爲例,談談個人觀點。

企業銷售一批商品,價款爲100000元,增值稅率爲17%,款項未收。對於這筆業務,我們應編分錄:

借:應收賬款——貨款100000
——增值稅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假設中客戶在購買時只付了部分款項,金額爲35100元。對於這種情況,就面臨着是將這筆款項作爲收到貨款處理、還是作爲收到稅金處理或者是兼而有之的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企業投資準則——現金流量表》及其《指南》中也未談及,因而易成爲會計實務的一個盲點。筆者在這裏介紹兩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法。

一、還原法

所謂還原法,就是將部分收回的'款項視爲一筆含稅銷售額,運用該商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率,將其還原成不含稅金額即視爲收到的部分銷貨款,然後再計算出收到的增值稅額,最後再據此確定應收貨款及應收增值稅的入帳金額的方法。按資料,有關計算分析如下:

1.計算有關項目金額:

收到的部分貨款=部分收到的款項金額/(1+適用增值稅率)=35100/(1+17%)=30000

收到的增值稅額=35100-30000=5100

未收回貨款=100000-30000=70000

未收回增值稅=17000-5100=11900

2.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應編分錄:

借:銀行存款35100
應收賬款——貨款70000
——增值稅11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這樣處理是基於應收貨款和應收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在同一筆銷售業務中產生的,兩者存在一定的配比關係,故對於收到的部分款項,應按配比的原則分別予以確認,這樣處理也容易被人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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