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流量表編制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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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量表編制的探討
現金流量表是以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來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的動態報表。隨着1992年國際準則委員會所更新的第7號《國際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正式公佈,很多國家會計準則都規定以現金流量表代替財務狀況變動表。我國財政部於1998年3月20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要求所有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外編報現金流量表,這是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新體系,企業能夠更全面地反映現金流量信息,同時滿足投資者及債權人瞭解企業財務狀況,以便於進行決策,防範和化解風險,穩定都有着重大的現實意義。
現金流量表的實施到爲止已近兩年的時間了,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起到了財務狀況變動表所無法比擬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現就有關的問題談一下我個人的一點看法,以供大家。
一、關於增值稅問題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要求,企業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銷售商品或購進貨物收取或支付的貨款、增值稅在現金流量表中分別反映,但是由於原會計覈算體系中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帳戶中貨款和增值稅是一併覈算的,沒有分開,這樣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即爲了編制現金流量表,在平時應將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帳戶中的貨款、增值稅增設二級科目進行覈算,這種做法不符合習慣的核算。爲此財政部印發《關於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字「1998」66號)一文中指出:爲了簡化現金流量表的編制程序,也可以對現金流量表項目作如下調整。具體爲:
(1)取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項目,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併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
(2)將“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項目,改爲“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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