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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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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資的農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

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組織建設。

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七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 標準與設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於工程艱鉅、地質複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可適當減窄。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當採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採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第十三條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和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建設資金與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爲主、農村社區爲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於農村公路建設。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徵得農民同意。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諮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後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並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徵地拆遷款。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四章 建設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含羣衆集資、農民投勞或利用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符合農村公路建設實際的招標文件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