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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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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減輕農村基層和農民的負擔,密切黨和人民羣衆的聯繫,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關於禁止公款吃喝玩樂的有關規定》(澤辦發〔2003〕36號文件),結合我縣農村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管理辦法

一、農村基層公務接待工作必須堅持“一要熱情,二要節約”的原則,做到禮貌、熱情、周到、注重實效。

二、村級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宴請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贈送禮品和安排其他消費。確實需要由村級進行公務接待的,要嚴格按照村級支出審批程序,遵循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的原則。具體接待標準按照《關於禁止公款吃喝玩樂的有關規定》(澤辦發〔2003〕36號文件)和《加強鄉鎮機關事務管理,嚴格招待費支出暫行規定》(澤治辦〔2003〕12號)執行。

三、嚴禁巧立名目用公款相互吃請,揮霍浪費。

四、機關幹部下鄉到農村檢查指導工作,不得接受公款宴請、禮品饋贈及其他消費。

五、上級機關到農村檢查和指導工作,一律不準到營業性的賓館、飯店就餐。

六、鄉鎮級以上領導對村進行業務指導或檢查,需進行公務接待的,原則上由鄉鎮統一安排,費用由鄉鎮承擔。

七、有關單位在村級召開的會議費用不得由村級承擔,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到村級報銷。

八、對於長期駐村或包村的'幹部,在當地用餐,按實際用餐費用交納伙食費,並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九、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向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執行情況,以便監督和檢查。

十、對違紀違規繼續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其行爲違反行政紀律的,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幹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十一、本管理辦法下發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計時發現違紀違規繼續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