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學識都 人氣:1.05W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下面爲大家帶來了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第九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並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農村村民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佔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並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第三章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條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採取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經批准後,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視爲自動放棄,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收回其使用權。

第四章超佔多佔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爲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佔用的村內空閒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第二十條對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農村村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使用費每年收繳一次,且由村民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變相加重農民負擔。

第二十二條宅基地有償使用費85%由村集體使用,主要用於村莊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10%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管理使用,專項用於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代管,專戶儲存,並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有關村需使用時,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將使用情況向村民張榜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第二十四條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超過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建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範農村住宅建設,根據《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取得區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證明,建設本戶自用住房及附屬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三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區政府應明確各鎮、各部門管理職責及範圍,有序組織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實施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房必須遵循規劃引領,有序建設;依法合規,簡便高效;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節約集約,一戶一宅;統一風貌,凸顯特色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規劃及報建要求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要以“多規合一”工作爲抓手,組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或整治建設規劃,經區政府批准後作爲農村宅基地規劃報建審批依據。農村宅基地建房選址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推廣使用《海南省鄉村特色民居建築方案圖集》《瓊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築圖集彙編》等標準圖集方案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推薦的建築設計方案。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爲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造型,開展建築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範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

第六條農村宅基地建房應集約節約用地,原則上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築密度一般不得大於70%,建築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築高度控制16米以內。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擬建用地已列入徵收範圍且徵收部門明確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莊已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的;

(三)不符合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

(四)佔用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文物保護控制紫線、綠地範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氣、電力、泄洪通道、水利設施等規劃用地範圍內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章建房審批程序

第九條區、鎮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開設農村宅基地建房報建受理窗口,免費提供建築設計圖紙,方便村民申請報建。村(居)委會應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農村規劃協管員,協助建房戶辦理建房報建手續。鼓勵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專門負責村民建房的審查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報建必備材料

(一)建房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

(二)《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建房審批表》);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批准證明(區政府出具);

(四)建房戶及施工人員(或單位)提供結構安全方面的承諾書(屬加擴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座標圖(區國土分局免費提供);

(六)建築設計圖紙(區政府免費提供)。

第十一條申請。在村莊規劃區內申請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和拆舊房異址建新房的,需填寫《建房審批表》。建房戶攜申報材料直接或委託村(居)委會向所在區(或鎮)人民政府農村宅基地報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請。受理窗口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建房審批表》等相關材料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辦理。

第十二條審覈及發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請材料後,應安排規劃管理人員10個工作日內現場勘察,審查建房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建房屋是否符合村莊規劃等。對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可選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免費提供的設計圖紙,也可自行委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申報材料及設計圖紙獲審查通過後,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申報材料退回建房戶,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項等。

第十三條公佈。建房申請經依法批准,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通知建房戶及其所屬的村(居)委會,並在建房現場張榜公佈接受羣衆監督。公佈內容包括: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等主要圖紙;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備案。鎮人民政府在覈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15個工作日內應將建房報批有關材料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五條施工備案或報建。建房戶應在開工建設前申請施工備案或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施工備案;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主動通知村(居)委會,村(居)委會通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區國土分局(或鎮國土所)到場覈驗,驗線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內,建房戶應主動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驗收。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十七條房產登記。建房戶應持《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建房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書。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八條市、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多方籌措資金,給予依法報建的建房戶補貼相關費用、免繳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依法報建並按批准方案建設,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的建房戶給予專項補貼。

(一)補貼測量費(含宗地座標、房屋測量)和建房圖紙設計費等,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工本費等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給予依法報建並按批准方案建設,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建房戶1萬元/戶專項補貼。該費用由區政府統籌先行支付,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未依法報建建房的,建房戶所建建築物(含構築物)均視爲違法建築,在土地、房屋徵收時對該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由區城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條各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取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在農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參照本辦法補辦或完善相關建房報建手續。

桂林洋開發區、三江農場範圍內的個人建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屬地管理。

非農業戶口個人原有或者合法繼承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我市主城區內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主城區、鎮區範圍內屬國有出讓土地的個人建房適用《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後自行失效。

農村宅基地的基本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篇3

爲了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保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關於最新的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辦法。

20xx年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辦法(草案)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宅基地利用情況調查結果,編制宅基地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前,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專家和農村村民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其中,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合併的,應當徵得被搬遷、合併的農村居民點三分之二以上住戶的同意。

第八條宅基地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農村村民意願,與當地的地理環境、風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協調,體現佈局特色、環境特色、建築特色和文化特色。第九條宅基地規劃,以鄉(鎮)爲基本單元,包括下列內容:

(一)鄉(鎮)、村農村居民點的分佈、人口總數、人均宅基地面積等用地狀況及趨勢分析;

(二)農村居民點宅基地的位置、界址範圍;(三)擬調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佈局、利用方案;(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條經批准的宅基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佈。

經批准的農村宅基地規劃,是審批宅基地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一條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省人民政府在下達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時,應當增設並單列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點的用地情況和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的實際需求,於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辦理宅基地佔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宅基地佔用耕地的,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補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佔用耕地補充任務的,相應扣減市、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度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具體地塊情況,報農用地轉用審批機關。其中,涉及補充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覈實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請辦理宅基地佔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一併將上年度宅基地佔用耕地補充情況報審批機關確認。第三章審批與登記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新佔宅基地的,應當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方可建設;在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二)成爲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外來落戶人員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的人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以及村莊規劃,需要搬遷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的;

(五)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內,制定具體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請。

第二十八條經批准異地遷建住房的,建房戶應當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在新宅基地批准後兩年內退出舊宅基地。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組成員間轉讓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權人。

將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不轉讓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擴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權人對超出規定標準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爲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因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宅基地的;(三)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權證頒發之日起超過2年未動工建設的;(五)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的,應當比照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條經登記的宅基地,其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住宅建成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用途使用宅基地進行實地核查,並將覈查結果予以公開,供村民小組成員、村民委員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應當建立宅基地管理檔案,並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受理非法佔用宅基地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非法佔用宅基地的違法行爲,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編制、審批、修改宅基地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異地遷建住房批准後,未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按規定期限退出舊宅基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舊宅基地,限期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無權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三)違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不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四十條宅基地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