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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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幫助大家瞭解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農村住房建設和管理,提高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增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嚴格執行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農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築風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明確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管程序,落實監管人員及工作職責。

縣(市、區)人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管理的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依法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對全省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指導。

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住房建設配套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指導。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政府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政府應當建立鄉(鎮)、村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可以選派代表參與農村住房建設監督。

村民會議可以組建村民建房委員會。村民建房委員會可以聘請有施工技術常識的村民作爲巡查監督員,開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和抗震設防工作監管體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勵機制,支持、鼓勵村民對農村住房採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築結構形式和抗震設防措施,鼓勵支持村民參與城鄉住宅地震保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學技術研究。

國家和省安排的農村住房建設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選址

第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根據需要合理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科學選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避免佔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

鄉(鎮)人政府應當依據鄉村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分佈圖等,對重新選址的農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鄰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確需進行安全性評估的,由縣(市、區)人政府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與公路建設相協調,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禁止進行農村住房建設以及堆放砂石、磚瓦等建築材料。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農村住房,不得進行擴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礎安全的改建

第十條 在鄉(鎮)、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鄉(鎮)人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政府依據鄉(鎮)、村規劃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在鄉(鎮)、村規劃區內需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爲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申請人應當持以下資料向鄉(鎮)人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政府依據鄉(鎮)、村規劃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戶籍證明;

(二)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四)需佔用農用地的,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佔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鄉(鎮)、村規劃區以外需選址建設村民住宅的,鄉(鎮)人政府應當引導在規劃的村民聚居點建設。不能在規劃聚居點建設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房建設,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新建農村住房的,受委託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勘察驗證,依照技術規範要求選擇房屋地基基礎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

第十四條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省發佈的'農村居住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執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技術規程》《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計技術導則》《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構造圖集》等技術導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供建房村民選用。農村住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應當免費提供。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建房村民對擬採用的方案圖或者施工圖需要深化設計或者修改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築、結構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深化設計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築、結構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或者修改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設計、修改的方案圖或者施工圖負責。

  第四章 建設施工

第十六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政府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技術巡查制度,組織提供技術力量支持。

鄉(鎮)人政府應當指定村鎮建設管理人員、鄉村規劃師或者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對村民建房進行指導、監督。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可以採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聯合建設、村民自主建設等方式。鄉(鎮)人政府與縣(市、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公佈規劃許可佔用宅基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包括建築層數、附屬設施建築面積)標準,並作爲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築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

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

受村民委託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企業應當按圖施工,落實抗震設防措施,形成施工記錄,作爲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對承擔的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鄉(鎮)人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建房委員會應當指導、監督建房村民與承攬人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房村民與承攬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並明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後的保修期限和責任。承攬人爲施工單位的,應當執行國家住宅建築保修期限的相關規定。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省農村住房建設施工承包合同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