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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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推行標準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爲了加速實現交通現代化,必須加強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從事生產、建設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種共同技術依據。運輸生產、工業產品、救助打撈、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安全和衛生條件以及其他應該統一的技術要求,都必須制訂標準,並貫徹執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規劃、計劃的編制

第三條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化管理體制,水運工程標準由交通部基建局負責,公路工程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局負責,其它標準由交通部科技局負責。

第四條 交通標準化規劃、計劃是交通運輸規劃、計劃的組成部分。規劃、計劃的編制由部科技局、基建局、公路局分別負責。制訂、修訂標準需要的重大科研項目,列入交通科技計劃。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標準化規劃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抄部有關局。

第五條 每年七月份,部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廳(局),提出下年度國標、部標項目建議,分別報部科技局和有關局。部科技局會同有關局進行審查,彙總編制交通標準化年度計劃。調整計劃,需經批准。

第三章 標準的制訂和修訂

第六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要根據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使用要求,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國家資源,開展調查研究和科學實驗,不斷提高標準質量,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七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要對同類產品的品種、規格,進行選優和合理分檔,形成系列;零部件、元器件、構配件要提高通用互換程度。

第八條 搞好運輸、裝卸、包裝、儲存、通訊等標準的制訂工作,不斷提高貨運質量,保證安全。

第九條 要認真研究,積極引進和採用國際上通用的標準和國外的先進標準。有特殊需要時,可以直接採用有關標準。

第十條 出口產品、對外承包或技術援助工程,必要時可由生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部有關局制訂適合外貿市場需要的標準。

第十一條 根據技術和經濟的發展,部標準每隔三至五年,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歸口單位”)負責複審一次,提出繼續使用、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報部批准。

標準的修訂,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制訂、修訂部標準需要的費用列入部財務計劃。制訂修訂企業標準的費用列入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

第四章 標準的分級、審批和發佈

第十三條 標準分爲國家標準、部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級。部標準、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企業標準不得與部標準相牴觸。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是指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而必須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標準。我部負責編制的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總局或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審批和發佈。部標準是指在交通系統範圍內必須統一的標準,由部審批和發佈,報國家標準總局或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標準是標準工作的基礎。企業在執行國家標準、部標準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制訂出比國家標準、部標準技術指標更先進的企業標準。以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第十六條 標準的解釋,由標準審批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負責。

第五章 標準的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標準一經批准發佈,就是技術法規,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貫徹標準確有困難者,要說明理由,提出暫緩執行的期限和貫徹執行的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標準發佈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貫徹標準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支持;重大的,應納入各級技術措施計劃。

第十九條 一切企業對於原料、材料和協作件的驗收,半成品的檢查,以及成品的檢驗,都必須按標準進行。符合標準的產品由檢驗部門填發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列入計劃完成數,不計產值,不準出廠。

新產品投產前,由研究設計單位制訂產品標準,否則不得批量生產。

第二十條 新產品設計,老產品整頓改造,要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儘量採用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不斷提高標準化程度。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產品在鑑定、定型時,必須有標準化管理部門參與標準化審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認真貫徹《工業企業全面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確保產品符合標準。企業的檢驗部門是監督標準執行的重要機構。檢驗產品質量,必須以技術標準爲依據。

第六章 標準化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科技局統一歸口管理交通系統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國家的標準化的方針、政策,提出交通標準化的方針、任務;

組織編制交通標準化規劃和計劃,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組織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和部標準,負責國標的報批,部標的審查、編號、發佈;

組織協調外部與我部有關的標準規劃、計劃。

審理和獎勵部標準成果。

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基建局和公路局負責管理的工程標準化工作,其職責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類同。

第二十四條 部內有關業務局設標準化專職(或兼職)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交通標準化規劃、計劃,組織編制本業務系統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負責本業務系統的標準化工作,督促所屬企業貫徹執行各類標準;

幫助企業解決制訂和貫徹標準需要的物質技術條件。

第二十五條 部屬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設置標準化管理機構(處、室、科、組),配備專職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編制本單位標準化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監督所在企業貫徹各類標準;

組織或承擔制訂、修訂企業標準;

參加制訂、修訂有關的國家標準或部標準;

負責本單位的標準化審查;

管理本單位標準補助費的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由主管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直接領導。

第二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廳(局)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設置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系統的標準化工作,承擔國標、部標的制訂、修訂任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是交通系統標準化技術總歸口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參加編制和貫徹執行交通標準化規劃、計劃;

開展運輸生產、工業產品、通用基礎等標準的科學研究;

承擔有關國家標準、部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參加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活動;

交通系統標準化工作的業務指導;

情報資料工作,《交通標準化》編輯、發行;代管交通系統標準補助費用;

標準化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部屬高等院校應結合教學,進行標準制訂、修訂和科學研究工作,並開展標準化基本知識的教育。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可指定科研、設計、院校、生產等單位作爲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其職責見《交通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工作細則》。

交通系統承擔國家某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歸口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標準化工作是生產技術工作,從事這些工作的科技人員是科技隊伍的組成部分,其政治經濟待遇與其他部門的科技人員相同。

應當挑選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從事標準化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章 標準成果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技術標準是一種科學技術成果,凡經過審查發佈的部標準(專業標準),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在下述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對生產和建設,有顯著作用和較大技術經濟意義,視其成果大小和取得的難易程度,予以獎勵:

1.保證和提高產品、運輸和工程質量。

2.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節約原料、材料、燃料。

3.合理發展產品的系列、品種、規格、提高零部件、元器件的互換性和通用程度。

4.提高設計、生產、施工、檢驗和科學試驗的工作效率及試驗、檢驗的精確度。

5.保證人身健康,產品、工程和運輸安全可靠,環境的清潔衛生。

6.恰當處理生產、使用、流通之間的矛盾,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7.有利於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

8.有利於管理的合理化和現代化。

第三十二條 標準科技成果的獎勵按交通部(80)交科技字1503號文《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試行辦法》,報交通部科技局審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部科技局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有關標準化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矛盾時,一律以本《辦法》爲準。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範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公路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三)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市場動態管理,並依法對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公路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五)發佈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六)指導和監督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爲;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本地區公路建設招標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發佈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並按規定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的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爲;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爲;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十條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設項目,也可委託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項目法人或者其委託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或依法覈准後,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成立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係將其或者其委託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後,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公路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後,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四章 市場主體行爲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範及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採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範和規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