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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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健全“保廉”機制,規範招標代理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招標代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招標代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1

一、人之因素及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根本,根據公司《章程》結合具體實際制訂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執行。

二、公司人員採用聘任制,決策機構爲總經理辦公會議。

三、公司人員分註冊人員、聘任人員、試用人員三類,註冊及在合同期內專職的聘任人員均列爲正式人員。

四、試用人員採用公開招聘,擇優錄取。

五、聘任人員在試用人員中擇優錄取。

六、公司註冊人員原則上不直接調入,根據工作需要,在表現好、工作成績突出的專職聘任人員中錄用。

七、試用人員報名資格:凡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級職稱,且有一定相適應的實際工作成績和能力;

2、中級職稱,從事三年以上設計或施工等專業性工作;

八、具備報名條件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覈,(在審覈時,凡從事過造價專業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並具有造價培訓證的優先錄用)。合格的爲試用人員,試用期爲半年。

九、凡試用期滿的由領導組織專門班子進行考覈,考覈的內容主要有:工作業績及表現,*地建監統編04表等;考覈結果將作爲

正式聘任的依據。

十、公司均需與被聘人員簽訂勞動聘任合同(期滿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續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統一建立員工勞動人事檔案,管理事宜由公司總經理明確專人負責。

十二、公司人員均實行年度考覈制,考覈結論將載入個人檔案。 十三、建立、完善勞動考勤、考覈等專項制度。

代理工作規則

爲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行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促進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項目質量,特訂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標活動中供招標投標工作人員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標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紹施工單位參加投標。

2、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投標單位的投標活動。

3、不向投標單位透露招投標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容,不泄露標底。

4、在招投標活動中,不接受招投標單位的禮金、禮品和宴請。

5、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偏袒任何投標單位。

6、自覺接受招標辦的監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過場。

7、工作人員不作爲投標單位代理人蔘與投標活動。

8、不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阻撓、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公平競爭。

保密制度

1.嚴格執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保密法規。

2.對不需要的過期檔案、文件或資料經單位領導同意後進行銷燬,銷燬時要派專人在指定地點監銷,不準亂扔亂放。

3.單位人員的手機、住宅電話號碼、住址要對被審覈單位保密。

4.項目的主審人員及有關聯的人員的姓名要保密。

5.審覈報告下達前的所有數據及有關內容要保密。招標(預算、工程量清單)標底及本單位出具的各種工程結算、數據、會計成本、收入、財務賬目要保密。

6.工作人員知悉被審單位、委託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應有保密義務。

違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合同管理制度

爲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管理,規範招標代理行爲,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質量,經市招標辦研究,決定對招標代理合同實行統一審查備案;對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實行統一執業手冊和掛牌服務,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招標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標代理合同是指各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

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裝飾裝修工程。

(二)招標代理合同包括:

1、項目概況:工程名稱、地址、建築面積、結構類型、層高、計劃投資額;

2、招標代理範圍;

3、招標代理內容;

4、招標代理時限;

5、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6、雙方權力和義務;

7、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

8、其他;

9、合同生效與終止;

(三)各招標代理機構凡參加年檢、升級的代理業績以招標辦審 查備案的代理業績爲準。

(四)凡招標代理合同不按規定進行審查備案或者超越代理資質範圍、逃避招投標監管的一律按不良行爲記錄予以通報。

二、對招標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

(一)所有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實行執業制度。凡是從事招標代理 活動的人員進行編制招標文件、組織圖紙答疑、主持開標評標活動必須持省招標辦統一印製上崗工作。

(二)凡送招標辦備案的招標代理合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 件須在封面右上角簽名欄內簽字或蓋章,並以此作爲考覈代理人員的依據。

(三)所有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考覈情況每年在“濰坊市 建設工程信息網”公佈一次。

(四)一年內累計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爲不合格。

(五)凡公佈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暗箱操 作等行爲一經投訴或考覈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資格,3年內不準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代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2

第四章 合同的發起

第二十二條 合同發起單位應在合同事項實施前發起,不得先實施後籤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發起單位將擬簽訂合同申請資料報送各合同承辦單位後,各合同承辦單位審查通過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整理並上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確定招標或談判方式。

第二十四條 確定招標或談判方式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充分的商務、技術和法律論證,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進行資格審覈。

第二十五條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開標前或談判啓動前,合同承辦單位應將投標人、擬邀請談判單位(以下連同最終的簽約方簡稱“合同相對人”)的資質移送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審覈。審查內容包括:(一)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二) 是否具有專業資質;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授權委託書》是否有效。

合同相對人應提供資質原件和複印件,覈對後複印件加蓋合同相對人單位公章,3A公司合同管理部門留檔。

只有通過資格初審的單位才能進入招標或談判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確定通過招標方式的項目,合同承辦單位按3A公司招標管理辦法,履行招標流程。招標結束3個工作日內,招標代理機構將招標結果資料提交3A公司的招標發起部門,招標發起部門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進行彙報。

第二十七條 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確定以談判方式進行的項目,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公司企業管理部、監察審計部、法律事務部、財務資產部、營銷管理部、質監造價部進行談判,合同發起單位與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根據需要參與談判。

談判內容主要圍繞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或其他特殊要求進行。

談判之後以合同承辦單位爲主形成談判報告,並由參加談判人員簽字確認,談判流程結束。合同承辦單位完成談判後,將談判結果上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合同承辦單位要對所談判事項負責。

第二十八條 項目招標、談判結果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通過後、合同申報前,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將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通過的合同相對人進行當事人新增或維護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同申報與合同審查、簽署

第二十九條 項目招標、談判結果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通過,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單位進行合同的申報。

第三十二條 合同簽訂依據的資料上報後,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合同管理系統上的合同信息、合同依據、附件要與移交資料內容保持一致,對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項目原則上不予接收,合同管理部門將合同管理系統中的合同信息和移交資料一併退回合同承辦單位,合同承辦單位及時予以完善後,重新履行合同申報程序。

第三十三條 合同管理部門按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通過後,進入合同起草、審

核階段。其中資金來源屬於各二級單位成本、各職能單位費用的工程類、服務類、其他類合同由合同發起單位自行起草(不包括採購合同),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覈;除此以外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起草。

第三十五條 合同發起單位對自行起草的合同,負責擬訂合同商務條款、專業技術條款、質量、驗收條款及技術附件的編制,形成完整的合同初稿。

合同發起單位負責將自行起草的`合同初稿、附件、合同依據上傳到合同管理系統中,上傳時準確填寫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合同金額、當事人基本信息等。

合同發起單位的相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在合同管理系統中完成本單位的合同會審工作,提交合同承辦單位。

第三十六條 起草合同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談判報告或者招標文件編制合同商務條款,與合同承辦單位會商專業技術、質量、驗收等條款,連同相關附件合併形成完整合同草本。

合同管理部門將合同初稿上傳到合同管理系統中,啓動3A公司的合同會審流程。

第三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申報審查的合同及相關資料,屬於一般業務合同的,合同審查、起草時間原則爲自合同管理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屬於重大合同(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或合同內容複雜的合同)的,合同審查、起草時間原則爲自合同管理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報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自行起草合同的合同發起單位應在3A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通過合同項目並下發會議紀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的起草與本單位內部的合同會審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會籤部門或單位、相關領導審批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初稿及簽訂依據進行初審時,可以要求合同承辦單位補充合同相關資料,補全簽訂依據。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管理部門起草/初審人意見對合同項目補充資料和依據。對意見不予採納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向合同管理部門進行書面說明。合同管理部門起草/初審人標註起草或審查意見。

合同管理部門起草/初審人完成合同起草/初審後,將合同分別提交合同承辦單位、合同協辦單位,其分別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會審,提交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複覈人對合同文本及合同資料進行復核,結合合同協辦單位的審覈意見,對需要補充相關資料的要求合同承辦單位補充合同相關資料,並提出修改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要求補充合同相關資料或建議修改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補充相應資料,並對合同管理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進行書面答覆。需要與合同相對人協商進行修改的,合同管理部門可協助合同承辦單位與合同相對人進行協商;

(二)資料完善並經修改後的合同經合同管理部門複覈後,由合同複覈人員簽署同意意見,提交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審覈;

(三)簽署同意意見並經過審覈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打印、加蓋法律審覈專用章,通知合同承辦單位領取,履行相關的合同交接手續,合同對方簽字蓋章,然後返回公司合同管理部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最終審查通過後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

(四)對於重大合同,涉及原則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時,合同管理部門應採取逐級彙報的方式,由公司分管或主要領導批准或黨政聯席會議或招標工作會議討論通過後修改合同文本。特別重大合同需要上報AA集團公司審批時,則履行相關報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各類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