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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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招標代理合同管理辦法。

招標代理合同管理辦法

招標代理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建設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招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陝西煤業化工集團《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按規定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活動。

第五條 所有招標項目必須報經公司招標工作管理辦公室審覈備案,在獲得招標辦公室給予的“陝煤建司招標文號”後,經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批准方可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成立招標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招標項目分管副總經理

成 員:企業管理部、財務資產部、監察處、審計處及相關項目招標的單位(部門)負責人。

招標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司的招標工作;

(二)處理招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招標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爲進行查處;

(三)審查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七條 招標領導小組下設公司招標工作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企業管理部,辦公室主任由企業管理部部長兼任。

招標工作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招標項目的登記備案工作,並在招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公司範圍內的招標工作;

(二)按照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報批的,監督,檢查項目招標單位及時履行報批手續;

(三)主要負責公司建設工程、物資設備採購、各類服務項目的招標工作,對需要委託的招標項目委託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四)審覈項目招標單位(部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審查項目招標單位(部門)編制的招標文件。

(五)投標人需要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的項目,在開標前協助項目招標單位(部門)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和招標答疑,任何單位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個別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

(六)需要對供貨廠家進行實地考察的,在招標領導小組領導下組建考察小組,進行實地考察;

(七)在招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對公司組織的招標項目,組建評標委員會人員,推薦評標委員會主任,組織開標、評標。

評標委員會負責按照招標項目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全部投標人和投標文件的技術、商務等進行綜合評審,對招標文件的規範性進行審查,提出評審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該委員會人員由項目招標單位(部門)熟悉相關業務人員,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八)收集、整理、歸檔招標過程中所有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

(九)負責協調和處理招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重大情況及時彙報公司招標領導小組解決;

(十)負責按建設工程、物資設備、服務項目建立供應商信譽、質量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通過中標後的合同履行情況、售後服務跟蹤和年度資格評審,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長期和穩定的戰略合作伙伴體系;

(十一)協助項目招標單位(部門)與中標單位的合同談判和簽訂工作。

第八條 招標辦公室按項目類別和專業,建立評標專家庫,並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日常業績考覈和年度資格審查,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招標範圍和權限

第九條 招標管理範圍包括公司所屬單位的建設工程、機電設備、物資、辦公設備及用品的採購和各類服務項目。

1、建設工程類招標範圍:包括新建、改擴建、大修與技改等項目的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與維修和其他各類土木工程的建設施工;

2、機電設備、物資供應類招標範圍:包括生產、生活需用的各類機電設備、物資等;

3、辦公設備及用品類招標範圍:包括各類辦公用品和計算機、打印機、照錄相、桌椅、空調機等;

4、服務類招標範圍:包括項目規劃、勘察、設計、監理、檢測、調試、概預算編審、諮詢、評估等各類服務項目;

第十條 由公司組織的招標或由公司外委的招標項目範圍:

1、建設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

2、機電設備、物資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以上的(含30萬元);

3、項目規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以上的(含30萬元);

4、辦公設備及用品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

5、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公司招標標的,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

第十一條 由公司所屬單位組織的招標範圍

1、建設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

2、機電設備、物資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以上的(含20萬元),30萬元以下;

3、項目規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以上的(含20萬元),30萬元以下;

4、辦公設備及用品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含5萬元),10萬元以下。

第十二條 各類招標項目未達到公司規定的應招標標的的,應採取比質比價、競爭性談判、商務談判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服務對象或進行採購。

第十三條 在規定招標限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必須採取競爭性談判、商務談判等方式:

一搶險救災所需要的臨時性工程和物資;

二因客觀情況變化或突發事故急需的設備、材料、配件等;

三技術複雜、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或有其他特殊技術要求和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隻能從唯一製造商獲取的材料、設備、配件;

五招標失敗或只有一、二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沒有引起有效競爭的;

六在同一年度內,已進行過招標的同品種、同規格設備、材料、配件及辦公設施等,若市場價格波動不大,可參照招標結果與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第四章 前期考察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需要考察的,由招標領導小組組建考察小組,具體負責項目前期考察工作。考察小組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五條 考察小組成員由項目招標單位(部門)和公司相關業務部門等組成。

第十六條 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點、周密、細緻,確保考察成果的客觀真實性。

第十七條 考察小組要對被考察單位的有關證件、設備技術參數、生產能力、裝備水平、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產品價格、市場信譽、質量控制體系、財務資產狀況等進行全面細緻的掌握。

第十八條 考察小組根據考察情況向招標領導小組提交考察報告,考察報告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

考察報告作爲招投標資料與招標活動相關文件一併歸檔。

第五章 技術規範書

第十九條 各項目招標單位(部門)向公司申報招標申請的同時編制技術規範書(含文字版和電子版)。文字版必須有項目單位簽字蓋章和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查簽字蓋章。

第二十條 物資設備技術規範書應包括主要技術規格參數,質量標準或製造標準,配套輔機詳細的交貨範圍和交貨期等內容。

礦建、土建、安裝工程招標技術規範書應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工程質量要求、工期等。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後,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所有技術方面的詢問,由技術規範書編制單位和審查部門共同負責解答。

第六章 招 標

第二十二條 公司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專項資金計劃下達後,各單位應在30日內將符合招標要求的建設項目的工程概況、擬採購設備、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技術參數、性能指標等以技術規範書的形式,報公司招標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審覈備案,並獲取招標項目審批表(見附件),獲得批准後並在具備招標條件時組織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形式。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邀請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季度上報招標計劃。項目招標單位在每季度末5日前向公司招標辦公室報下季度擬招標計劃。如需報經集團公司審覈的待審覈後,再按相關規定履行招標程序。

招標人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六條 委託專業招標公司組織的招標項目,實行招標委託制,一項目一委託,委託書由公司總經理審籤後向招標公司正式委託。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需要招標並由公司組織的招標項目:機電設備採購類招標項目由公司機電動力部編制招標文件;物資採購類招標項目由公司物資供應中心編制招標文件;基建工程項目類招標由公司企管部、基建工程部編制招標文件;各服務類招標項目由公司生產技術部編制招標文件;辦公設備及用品類招標項目由公司黨政辦公室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統一報招標辦公室論證審覈通過後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

公司外委的所有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編制後,必須報經公司招標領導小組審覈同意後方可組織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製作後,招標辦公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覈,確定無誤後由項目招標單位(部門)出售標書。

第三十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需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的,在報請後可以組織。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爲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七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爲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或所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單位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單位代表當衆檢查投標文件的封存情況,經確認無異議後,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單位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衆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三十八條 專家評委由招標辦公室在開標前一天從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主任由招標領導小組推薦,經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致同意後產生。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該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招標辦公室將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提交招標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最終結果必須經招標領導小組組長簽字確認後,以中標通知書的形式通知中標方;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單位。

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提交評委會推薦意見,經公司招標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最終結果必須經經招標領導小組組長簽字確認後,由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單位。

第四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凡未通過招標或未履行比質比價採購程序的項目,一律不得辦理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相關業務。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五條 招標項目需要集團公司指導、監督的,開標前,須邀請集團公司派員參加。

第四十六條 招標活動結束後,項目招標單位(部門)對招標投標文件和評標資料歸檔保存。

第八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招標費用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由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和支出。

第四十八條 招標費用來源包括:投標人購買標書費和中標單位繳納中標服務費等。

投標人購買標書只收取成本費;中標服務費的收取不得高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九條 招標費用使用範圍包括:標書製作費,招標期間的各種資料費、會務費、差旅費、就餐費、評標費等與招標活動相關的費用。

招標費用當年節餘的,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五十條 招標費用支付實行審批制,禁止違規使用、體外循環。

第五十一條 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以銀行匯票等方式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方的投標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方的投標保證金。

第十章 獎 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責任單位處以合同金額5‰-10‰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向他人透露與評標有關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所收受的財物;對有違法行爲的評委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評標工作。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如有下列行爲之一,視情節輕重在公司範圍內公開通報或沒收投標保證金或取消參加公司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串通作弊,哄擡或故意壓低標價,破壞公平競爭;

(二)採用不正當手段圍標或排擠其他投標人,擾亂正常招評標秩序;

(三)賄賂招標和評標人員,套取招標評標祕密;

(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故意放棄中標的;

(五)中標後,中標人私自將項目整體、主體或關鍵性部分轉包或分包的。

第五十五條 招標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對公司內招標工作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爲了保證招標工作順利進行,提高招標人員積極性,公司對招標工作人員可適當進行獎勵。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招標活動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向招標辦公室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也可以向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投訴。

第五十八條 各類招標項目的合同管理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招標工作。

招標代理合同管理辦法【2】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自治縣)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覈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託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爲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爲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八條 招標方式分爲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其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覈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覈准報告或者備案時一併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覈准、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覈准、備案手續一併辦理,並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覈准、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採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爲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應當審覈招標內容的項目的,由項目審批、覈准部門在審批、覈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爲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爲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並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超越資格許可或者招標人委託範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免費發佈;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上發佈。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網站、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網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時發佈。

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的標準文本。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爲特定投標人量身定製,不得采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但是招標文件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入招標文件指定賬戶。

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並設置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採取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採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十八條 評標方法分爲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爲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爲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四)爲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投標人仍然少於三個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標和評標。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覈准、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投標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文件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評標結果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評標專家選拔、培訓、考覈、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對評標工作嚴格保密,客觀公正地進行獨立評標,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評標專家有權接受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參加招標投標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滿七十週歲;

(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因工作、學習等原因長時間不能參加評標活動;

(四)評標專家自願申請退出。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審批、覈准、備案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開標,投標人不參加開標的,不影響開標結果。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組成,其人數爲五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應當從專家成員中推舉產生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持有招標人的授權委託書,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兩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並組建評標委員會;需要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市外專家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對其身份保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立即開展評標工作。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不得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個別成員的評分異常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拒絕書面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同時書面說明情況並簽字。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部分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但是有效投標人的經濟、技術等指標仍然具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佈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其中,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投訴,或者異議、投訴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他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最遲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七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知悉的投標人的商業祕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中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七條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候選人的中標價格低於招標項目最高限價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標人認爲該投標價格可能低於成本,可能影響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的,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適當擔保。

中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完成工程建設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

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其中,投標人資料只保留中標候選人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存檔備查的資料。資料達到保存期限需要銷燬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項目審批、覈准、備案手續,項目資金撥付等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覈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及有關部門調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覈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必要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爲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越權審批、覈准、備案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覈准、備案,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爲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以考覈、審查招標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

(二)直接或者變相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六)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

(七)在開標前泄露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

(八)不按照本條例規定退還代收代管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因異議、投訴答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內。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依法維持原評標結果、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評審依據明確,評分標準清晰的資格審查、否決投標、得分統計、商務得分等客觀性評標行爲的,責令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基準價不變的基礎上對相關投標文件進行復核,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不屬於前項規定的情形,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招標人處理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記錄並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可以暫停項目資金注入: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方案;

(二)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覈准、備案手續;

(三)變更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重新審批、覈准、備案;

(四)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未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和方法等集中編寫;

(五)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未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發佈;

(六)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七)未按照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八)未按照規定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九)未按照規定安排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

(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

(十一)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十二)公開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未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

(十三)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祕密。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資金注入。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不能相互對應,不能合理解釋;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數項子目單價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釋;

(三)中標人以協作費、協調費等名義分別轉出相同金額款項給其他投標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兩年至五年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未遵守招標人相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以及第九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推舉產生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

(二)未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等工作;

(三)評標委員會認爲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未按照規定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投標被部分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未按照規定否決所有投標;

(五)投標被部分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但不影響投標競爭,未按照規定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未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或者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未按照規定記入評標報告。

第五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活動,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退出決定,並將處理情況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其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泄露評標工作情況或者投標人的商業祕密;

(二)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年度考覈不合格;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項目審批、覈准部門不依法審批、覈准項目招標方案;

(二)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爲不依法查處;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理決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髮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