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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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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原文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覈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爲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爲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爲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爲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爲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覈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佈審覈、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爲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與在其平臺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衆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覈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衆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髮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後,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六大亮點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發佈第1號令,公佈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與2005年頒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比較,新版《規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直面當前網絡新聞信息服務存在的問題和癥結,基本涵蓋了網民長期關心的重點問題,實施後必將推動網絡新聞信息管理邁上新的臺階。其中,六大亮點尤其值得點贊:

輿論導向更加鮮明。網絡新聞已經成爲公衆獲取信息重要來源,直接影響公衆對社會事件的判斷,甚至影響年輕讀者的價值取向。一段時間以來,網絡上“負面思維”、“反智傾向”、“審醜情趣”、“拜金主義”等令人堪憂的情況較爲突出,與一些網絡新聞導向偏差、標題誤導不無關係。新版《規定》在總則中增加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對輿論導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在運行章節中,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轉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無疑對新聞信息不當導向亮明瞭法規紅線。

網絡主權充分彰顯。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重要體現就是網絡新聞信息能夠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境外組織、個人通過在中國設立商業網站、娛樂網站,肆意採編、轉載網絡新聞信息,有的發佈虛假新聞信息,對我網絡主權形成危害。新版《規定》提高了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門檻,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同時明確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中國公民,並且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等。這些規定,從准入、採編、審覈等層面嚴格管控,彰顯了國家捍衛網絡主權的決心。

公民隱私得到保護。網絡時代,隱私信息保護是公衆最爲關心的問題之一。在網絡管理和新聞信息傳播過程中,泄露公民隱私、用戶信息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故意以質疑方式唆使網民開展“人肉”,對一些當事人造成無辜傷害,成爲社會公衆深惡痛絕的頑疾。新版《規定》特別強調了公民隱私保護,一方面落實實名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另一方面明確責任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任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這兩方面規定,爲公民隱私保護築牢了防火牆。

新媒體不再是新聞“自由王國”。原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頒佈於2005年,對此後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媒體沒有約束力,致使近年來出現新媒體領域新聞信息混亂的情況。新版《規定》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明確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同時規定,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審覈用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網信部門備案。這一舉措,直接將新媒體轉載、發佈新聞信息納入規範管理,並且將管理責任落實到網信部門和平臺主體,必將取得預期效果。

網絡新聞採編更加嚴格。早在2014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在新聞網站核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要求在全國新聞網站正式推行新聞記者證制度,實際明確了新聞網站的記者正式擁有合法的採編權。新版《規定》再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一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覈;從事新聞採編活動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這預示着新聞網站將和傳統媒體同一標準,統一管理,新聞採編活動必須由有資質的記者完成,此舉對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檔升級,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網信執法活動進入快車道。2014年,國務院授權重新組建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國家網信辦、國信辦)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管理執法。即將於6月1日實施的《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此次新版《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管轄分工。與本次新版《規定》同步發佈並將於6月1日實施的,還有《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依法管網、依法治網的時代已經到來,網信執法即將進入快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