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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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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爲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爲;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爲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爲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公衆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爲實施處罰。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不低於100萬元的註冊資金,其中申請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不低於1000萬元的註冊資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佈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覈批准。

第九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爲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報告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註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