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公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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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網信網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日發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網信辦公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公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分總則、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二十九條。第一章是總則,對立法目的、原則、適用範圍、監管主體作出規定。第二章是許可,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決定作出規定。第三章是運行,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日常運行制度作出規範。第四章是監督檢查,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監督執法作出規定。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爲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第六章是附則,對有關術語的定義和公佈實施作出規定。

《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作出了規定。一是適應信息技術應用發展的實際,對通過互聯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的.規範和管理。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爲“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不同於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採編發佈、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體制,根據部門職責調整狀況,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爲“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同時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爲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四是強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用戶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著作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國家互聯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出臺對加強和改進網信部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網信部門要落實《規定》要求,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加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准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日常運行等基礎管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要履行主體責任,規範服務活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服務水平和效果邁上新臺階。

六大亮點

一、輿論導向更加鮮明

網絡新聞已經成爲公衆獲取信息重要來源,直接影響公衆對社會事件的判斷,甚至影響年輕讀者的價值取向。一段時間以來,網絡上“負面思維”、“反智傾向”、“審醜情趣”、“拜金主義”等令人堪憂的情況較爲突出,與一些網絡新聞導向偏差、標題誤導不無關係。新版《規定》在總則中增加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對輿論導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在運行章節中,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轉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無疑對新聞信息不當導向亮明瞭法規紅線。

二、網絡主權充分彰顯

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重要體現就是網絡新聞信息能夠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境外組織、個人通過在中國設立商業網站、娛樂網站,肆意採編、轉載網絡新聞信息,有的發佈虛假新聞信息,對我網絡主權形成危害。新版《規定》提高了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門檻,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同時明確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中國公民,並且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等。這些規定,從准入、採編、審覈等層面嚴格管控,彰顯了國家捍衛網絡主權的決心。

三、公民隱私得到保護

網絡時代,隱私信息保護是公衆最爲關心的問題之一。在網絡管理和新聞信息傳播過程中,泄露公民隱私、用戶信息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故意以質疑方式唆使網民開展“人肉”,對一些當事人造成無辜傷害,成爲社會公衆深惡痛絕的頑疾。新版《規定》特別強調了公民隱私保護,一方面落實實名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另一方面明確責任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任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這兩方面規定,爲公民隱私保護築牢了防火牆。

四、新媒體不再是新聞“自由王國”

原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頒佈於2005年,對此後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媒體沒有約束力,致使近年來出現新媒體領域新聞信息混亂的情況。新版《規定》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明確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同時規定,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審覈用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網信部門備案。這一舉措,直接將新媒體轉載、發佈新聞信息納入規範管理,並且將管理責任落實到網信部門和平臺主體,必將取得預期效果。

五、新聞網站採編活動更加嚴格

早在2014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在新聞網站核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要求在全國新聞網站正式推行新聞記者證制度,實際明確了新聞網站的記者正式擁有合法的採編權。新版《規定》再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一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覈;從事新聞採編活動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這預示着新聞網站將和傳統媒體同一標準,統一管理,新聞採編活動必須由有資質的記者完成,此舉對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檔升級,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六、網信辦監督管理執法活動進入快車道

2014年,國務院授權重新組建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國家網信辦、國信辦)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管理執法。即將於6月1日實施的《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此次新版《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管轄分工。與本次新版《規定》同步發佈並將於6月1日實施的,還有《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依法管網、依法治網的時代已經到來,網信執法即將進入快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