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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管理人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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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小公司管理人員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小公司管理人員制度

小公司管理人員制度1

第一條 目的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招聘錄用管理人員,目的是選聘更好的管理人才。

第二條 考試方法

考試分筆試和麪試兩種。筆試之後,合格者纔有資格參加面試。面試前,需要應試者提交求職申請和應聘管理人員申請。

第三條 任職調查和體檢

是否正式聘用,還要經對應聘者以往任職情況調查和體檢後決定。任職調查根據另項規定進行。體檢由企業指定醫院代爲負責。

第四條 考試時間

筆試兩小時,面試兩小時。

各考試方式的考試總時間原則上應爲4小時以上,以附帶考查應聘者的毅力和韌性。

第五條 筆試內容

因各部門具體管理對象不同,筆試內容應有所側重。一般以下五個方面:

(一)應聘部門所需的專業知識;

(二)應聘部門所需的具體業務能力;

(三)領導能力和協調能力;

(四)對企業經營方針和戰略的理解;

(五)職業素質和職業意識。

第六條 面試內容

面試考覈的主要內容主要是管理風險、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個人形象等。

第七條 錄用決策

在參考筆試和麪試成績的基礎上,最終的錄用提議應由用人部門主管提出,報總經理覈准後決定錄用。

小公司管理人員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本制度的董事、監事是指本制度執行期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員。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三)獨立董事,指公司按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總監、技術總監、公司董事會聘任或確認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際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體現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規模和業績的原則;

(四)薪酬與公司長遠發展和利益相結合;

(五)薪酬與市場價值規律相符;

(六)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董事薪酬發表獨立意見。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下,負責制定、管理與考覈公司董事(除獨立董事)薪酬制度;負責對公司董事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根據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規定爲基礎,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同時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發放標準依照第四章“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執行;在公司任職的董事不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對其進行考覈後領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發放董事津貼。

(二)獨立董事

公司獨立董事年度津貼爲7.2萬元人民幣(含稅)。獨立董事參加規定的培訓、出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差旅費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所需的合理費用,可在公司據實報銷。

(三)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年度津貼爲4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八條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爲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九條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自願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公司有權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津貼。

第十條 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薪酬將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爲: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批並經董事會備案後,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爲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的薪酬補充。

第三章 監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管理層對其進行考覈後領取薪酬,薪酬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標準。

(二)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年度津貼爲3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十五條 公司監事的薪酬均爲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 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薪酬將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爲: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基本薪酬由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確定,績效薪酬提交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進行審覈並提出意見,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一)基本薪酬: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爲年度的基本報酬,按月發放;

(二)績效薪酬:根據公司年度目標績效獎金爲基礎,與公司年度經營績效相掛鉤,年終根據當年考覈結果統算兌付,按年發放。

第二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均爲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的發放:

(一)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嚴重社會不穩定問題,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相應扣減責任人績效薪酬和獎勵薪酬。

第二十四條 薪酬覈定過程中涉及的各項考覈指標及各類重大事項情況,各單位應如實及時上報。對虛報、瞞報財務狀況及弄虛作假多提多領薪酬等違規行爲的,予以雙倍處罰。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企業資產重組或整體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相應調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在任職期間出現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述情形的,應予以警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職、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薪酬將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調整依據爲: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批並經董事會備案後,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爲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