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業保險政策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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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政策問答

關於失業保險政策常見問題解答

1.失業保險的參保範圍

《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2.領取失業保險金須符合哪些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3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3.如何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2年的,領取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3年的,領取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4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5.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6.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制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3)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要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的情況。

7.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開始時間?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待遇應如何處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