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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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答疑解惑20問

工傷保險常見問題解答

1、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是什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另外,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自2012年1月1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2、哪些情況應當認定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況應認定爲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4、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爲工傷?

一是不屬於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的;二是雖屬於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5、發生工傷後如何申請認定?

根據傷亡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職工本人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 證明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勞動關係的證明;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交管部門、鐵道等法律、法規授權部門的責任認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5)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文書。

7.工傷認定時限是多少?對於傷情較重、醫療費墊付壓力較大工傷職工是否能加快辦理工傷認定和醫療費用結算手續?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在此基礎上,爲減輕職工工傷搶救期間單位和職工醫療費用墊付壓力,我市於2013年出臺了《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建立工傷認定及醫療費用結算快速辦理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58),規定對於搶救治療期的前5日內日均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工傷職工實行快速認定、快速結算,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用人單位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且已進行預先調查的,一般應現場做出認定決定,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受理後確需進行工傷調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調查並做出認定決定。快速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後,社保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爲其辦理工傷職工登記和住院聯網結算手續。

8、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發生工傷後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殘情發生變化,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