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政策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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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就《工傷保險條例》政策答記者問

《工傷保險條例》政策問題解答

工傷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職工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佈了《工傷保險條例》,並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586號令對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工傷保險條例》頒佈10週年之際,記者就廣大勞動者和社會各界關注的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採訪了恩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

問:什麼是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保險?

答: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爲在生產、工作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爲因受上述職業傷害而死亡的勞動者的供養親屬提供遺屬撫卹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我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險,是保障受事故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後顧之憂,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各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不能逃避,不能免除,更不能變相抵制。

問: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什麼區別?

答:一是工傷保險是政府行爲,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濟性和社會性特徵,不以盈利爲目的。商業保險(如意外傷害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等)是企業行爲,具有契約性、補償性等特徵,以盈利爲目的。二是工傷保險實行全面長期保障,如1—6級傷殘職工自始至終按月領取傷殘待遇,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供養親屬可按月領取撫卹金,傷殘職工工傷復發也可享受相應待遇。而商業保險只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職工不能享受終身保障。

問: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能否代替其參加工傷保險(包括農民工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包括農民工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其參加工傷保險(包括農民工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包括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在享受了商業保險待遇的同時,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其工傷保險權益。同時,用人單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仍應依法追繳。

問:哪些用人單位和人員應參加工傷保險?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問:建築業、煤礦、非煤礦山等行業使用的農民工是否應參加工傷保險?其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麼?

答:農民工既是勞動者,同樣也是用人單位的職工,用人單位依法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應盡的義務。農民工工傷保險是社會工傷保險的一部分,只是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建築法》、《煤炭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都有規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要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及時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障部和建設部於2006年12月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明確要求:建築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時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州先後下發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意見》(恩施州政發﹝2007﹞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發﹝2013﹞13號),要求各級勞動保障、安全生產、住建、交通、水利、民爆等部門要加強配合,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交通、礦山、危化、民爆等高風險行業企業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不得參加建設項目的投標,不得簽發開工令。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應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否則,不予通過安全檢查或延期。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或中斷保險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要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問: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答: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恩施州政規〔2012〕5號文件規定,本州一、二、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爲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1.5%、3%。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屬煤礦、非煤礦山或者建築行業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爲:煤礦企業按8-12元/噸,非煤礦山按3-5元/噸,建築行業按項目工程造價的`10‰-12‰收取。爲減輕企業負擔,恩施州政發〔2014〕1號文件規定,2014年起,可階段性將煤礦、非煤礦山、建築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按現行規定的繳費標準下限下浮20%,各地可將非煤礦山工傷保險費最低標準階段性調整爲2元/噸,建築行業工傷保險費最低標準階段性調整爲項目工程造價的7‰。

問:我州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是如何確定的?費率是否偏高?

答:根據法律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來確定的。根據建築業農民工的流動性大、工資難以確定的實際,對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以產定費、實名制參保”,繳費費率確定爲項目工程造價的10‰-12‰,目前已階段性下調爲7‰。這一費率水平基本符合我州實際,也是符合住建部門和人社部門相關規定的。一是與湖北省建築工程造價定額中規定的工傷保險費取費標準接近。湖北省建築工程造價定額中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取費標準爲項目工程人工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之和的18.49%,其中工傷保險費爲1.36%。而目前建築工程造價中,人工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約佔建築工程造價35%(部分項目可達40%),社會保險費佔工程造價的6.47%,這一費用已列入工程成本並由建設業主支付。考慮到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實際,國家要求優先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其他社會保險費暫未依法徵收。我州目前對工程項目農民工社會保險也只開徵了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僅爲項目工程中社會保險費取費標準的10.8%,不存在企業無法承受的問題;二是與工傷保險二類行業的費率水平接近。建築行業在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中爲二類行業,國家規定二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爲1.5%,在此基礎上可上浮50%達到2.25%,按項目工程中人工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佔總造價的35%計算,工傷保險費費率應達到總造價的7.875‰。

由於工傷保險費費率確定的原則是“以支定收”,因此,工傷保險費費率水平是由工傷保險參保率、工傷事故發生率和各行業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等因素決定的。只有全面參保纔是降低費率的根本途徑,只有在各類企業依法全面參保、工傷預防措施落實到位、工傷保險分散企業風險的“大數法則”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纔有可能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適時下調建築企業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合理控制建築企業的工傷保險繳費水平,使全州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制度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問:認定工傷的情形是什麼?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縣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答: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的情形等同於認定爲工傷的情形,被鑑定工傷傷殘等級後,都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問:職工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本人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權利如何保障?

答:如果本人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即喪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法律上說也就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如果其所在單位自願履行應該由單位承擔的責任,職工也可以享受到應由單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效的規定,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傷職工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以免超過申請時效喪失申請認定的權利。

問:什麼是職業病?

答: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工業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氣象條件、不合理的勞動組織、惡劣的衛生條件等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在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職業病範圍內的,認定爲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超出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範圍的則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答: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只要所在的單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其職工都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

問: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答: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二是屬於社會保險部門管轄範圍;三是在法律規定的時效以內,即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後1年以內的。另外,當用人單位或受傷者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爭議,先由提出異議方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待經過法律確認後再進行工傷認定。

問: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如何辦理?

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

答:勞動能力鑑定是指任何自然人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勞動功能發生障礙,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評殘標準,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一種綜合評定製度。

問: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被鑑定人及其近親屬對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自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湖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審鑑定。湖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問:參加工傷保險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是傷有所醫。工傷保險參保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不封頂,工傷職工住院還享受住院生活補助及轉外住院交通食宿補助待遇,工傷職工安裝和更換輔助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蝸等)、舊傷復發治療、康復性治療也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二是殘有所助。因工緻殘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1-6級傷殘人員自始至終按月領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還可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三是亡有所撫。職工因工死亡,家屬除了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按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享受工亡補助金外,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供養親屬還可按月領取撫卹金。

問: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問: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處罰?

答: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問:用人單位未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