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及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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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簽定勞動合同?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及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單位逃避約束,經各種藉口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此,有關專家對勞動者提出兩條建議:與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遠離這樣的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就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合同期採取哪一種燈型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二)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是對勞動者設立的義務條款。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生產或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明確。包括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設備和防護措施等。 (四)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後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 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例如,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五)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一般不詳細列出勞動紀律的內容,只是表明勞動者同意接受用人單 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勞動紀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紀律,工作時間紀律等。 (六)合同終止條件 即關於勞動合同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的哪些條件下可以或應當終止的條款。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於自己的過錯造 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經濟責任或司法制裁。

    此外,還有特殊法定必備條款。這是法律要求某種或某幾種勞動合同必須具 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於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別要求其除了規定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 或抵押金(物)。違反規定的,應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本人。另需指出的是,社會保險在我國屬法定保險,因而未被列入合同必備條款。

   
    2、試用期如何約定?
 
    答:試用期,顧名思義就是勞動關係的試驗階段,但絕非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試用”。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了相互瞭解、相互約定的'考察期。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考察員工的工作能力,員工也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是雙方互相試用的過程。 試用期作爲勞動關係的特殊階段,也是勞動糾紛的高發區。《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無理由走。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3、最低工資及勞動時間如何規定?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指出,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除去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夜班、高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享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於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要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是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代於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勞動報酬)。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支付賠償金。

    4、簽約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目前,高校使用的就業協議是由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簽約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簽約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同時也是法律行爲,因此、簽約前的瞭解洽談十分重要。畢業生應詳細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一般包括單位的規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單位的隸屬也很重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畢業生還應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除協議書外,如北京市人事局的審批,還有一些省市也有類似規定。

    第二,簽約的一般程序爲:畢業生持用人單位的接收函到學校領取就業協議書,先由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意見後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後再交給學校,學校簽字後協議書生效。

    第三,一般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書,因此在簽約前瞭解合同書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書的工作年限和待遇。畢業生應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複印件,以免日後發生糾紛。如果畢業生報考了研究生或準備出國,應事得天獨厚向用人單位講明,並寫在協議書中。有些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這是不可取的,也會帶來講多麻煩。

    此外,有些用人單位在招聘畢業生時,除了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外,還常常會附加補充或增加某些條款,事實上,補充條款或協議中的有些內容,具有畢業生進入單位後需要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性質,因而畢業生原則上應該接受並按單位的要求予以辦理。需要提醒的是,畢業生在簽署這些補充條款或協議時,一定要其進行仔細研究,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老師諮詢,以免因某些條款的不合理而損害自身利益。

    5、畢業生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怎麼辦?

    答:當遇到用人單位拒絕接收時,畢業生應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不要與對方爭吵,更不要貿然返校,應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繫,由學校分清責任,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若屬因學校工作失誤造成,應由學校負責提出調整意見報批。由於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如撤併、破產、倒閉等),不能接收的,應及時與學校協商,合理調整。若是用人單位對畢業生提出難以達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規定的過高要求,則不能作爲退人理由。屬於畢業生本人身體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學生在校期間就有傳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單位不知道,待畢業生報到時才被發現的,應允許提出退回;若是報到後才患病的,應按在職人員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6、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處理?

    答:《勞動法》指的勞動爭議,指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在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種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60日內,專家建議,當事人仍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待仲裁委員會作出“駁回”的裁決後,再憑這個“駁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遺失《報到證》怎樣申請補發?

    答:《報到證》是畢業生就業十分重要的銜接手續,畢業生須持《報到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辦理接收畢業生的有關手續。《報到證》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門印製或簽發的報到證無效。畢業生《報到證》要妥善保管,不論什麼原因,凡自行塗改、撕毀的報到證一律作廢。 畢業生意外遺失《報到證》,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上報學校,由學校到省級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去補辦。戶糧關係遺失的,按照上述規定和戶糧關係補辦的有關規定到學校戶糧管理部門辦理。由於遺失證件而引起的後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8、畢業生戶口關係如何轉移?

    答:畢業生戶口關係的轉移,由學校戶口管理部門到轄區公安機關按規定辦理,公安機關按《報到證》上標明的就業單位地址遷移戶口。畢業生不得自行指定遷移地址。領到戶口遷移證後,畢業生應仔細覈對並妥善保管,不要折皺污損,更不能丟失,有錯漏不能自行塗改,否則作廢。到工作單位報到後,持戶口遷移證和報到證及工作單位證明到轄區公安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戶口和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在些期間,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爲其辦理落戶手續。檔案可轉入戶口所在地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