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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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隨遷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領取得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的.隨遷子女(以下稱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以及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的常住戶口後,按照本市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的常住戶口的隨遷子女(以下稱投靠落戶隨遷子女)。

第三條:具備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適齡隨遷子女,可以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在本市就學。

第二章: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爲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相關申請要求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居住證持有人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務工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確立勞動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並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就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並提供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五)本市或原戶籍地衛生部門簽發的隨遷子女兒童預防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條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本區縣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登記情況,及時調整配置教育資源,將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第六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選擇在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按照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轉入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到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相關申請登記要求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學期開學前、後一週,按照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章: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報考職業院校

第八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等職業院校)。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由就讀學校所在區縣招生辦公室審覈。

第九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春季高考專科層次招生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學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投靠落戶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條: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的常住戶口後,其隨遷子女按照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的常住戶口的,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試。

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本市中考報名前辦理完畢。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投靠落戶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普通高中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到投靠落戶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的常住戶口後,其隨遷子女按照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的常住戶口的,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本市普通高考報名前辦理完畢。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責任

第十三條:隨遷子女教育工作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各區縣人民政府應依據本區縣人口變化情況,科學規劃學校佈局,加強教育資源建設。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學籍管理,將隨遷子女學籍管理納入本市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的學籍檔案制度,並加強覈實檢查。

教育招生考試部門應制定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規定,審覈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並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公安部門應協助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做好中考、高考報名考生的身份審查工作。

國土房管部門應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關證明的審覈工作。

監察部門應依法依規對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