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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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一、 居住證積分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第二十九條規定,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人入戶資格。

二、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是如何規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評分加總累計積分,根據年度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排名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我市人口總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資源承載能力,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並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包括4大類、13項指標,各個指標累計相加爲最終積分。具體情況是:

第一類爲基本分。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住房等指標,體現了鼓勵年輕適用、就業穩定、居所穩定、較高文化程度和職業技能水平的外來人員落戶的原則。

第二類是導向分。包括職業(工種)、落戶地區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職業人員落戶,發揮在中心城區周邊地區落戶的導向作用。爲了滿足本市有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鼓勵人力資源對緊缺行業的優先滿足,對外來從業人員的職業工種,依據《天津市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評定的緊缺程度,給予相應的導向分值。同時,爲了緩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縣和環城四區的人員賦予相應導向分值。

第三類是附加分。包括納稅、婚姻狀況、獎項和榮譽稱號、工作年限、退役軍人等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對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配偶也在本市就業、獲得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擁有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或者退役軍人服役期間立功,爲天津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落戶,設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類是負積分。包括守法誠信減分指標。是指對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刑事犯罪的、提供虛假信息、信用不良等情況進行減分。

三、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積分?

答: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xxx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2016年申報指導分值爲140分)。

 四、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的規定?

答:是指申請人在本單位(申報單位)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不含補繳)。“滿1年”是指爲申報月份的前一個月爲截止時間向前推12個月,且這12個月繳費的時間、險種符合相關規定。

五、申請人如何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應當準備向本單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申請積分應當登錄市居住證積分專欄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填寫《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規定,結合自身的`情況準備相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交給用人單位整理彙總: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七)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六、到人力社保部門窗口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門窗口應當提交單位證明材料和個人材料兩部分。

(一)經辦人提供必要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1、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託書;

2、加蓋單位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社會信用代碼證複印件;

3、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4、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二)經辦人提供申請人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個人材料,包括職稱證明、職業技能資格證書、高級技工學校學歷證書、獎項和榮譽稱號、婚姻情況、退役軍人立功證書及個人信用報告的原件及複印件,詳細說明如下:

1、職稱證明:

視本人情況提交以下職稱證書、相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通過評審或認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級人力資源(職稱)部門頒發或授權頒發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水平證書;

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對應中級職稱;

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職稱的,提供加蓋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複印件;

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職稱、執業資格的,提供加蓋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考試資格審覈表複印件。

國家已經公佈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2、職業技能水平證書:

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考覈通過的,直接予以確認;

由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等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坐落我市轄區範圍的企事業單位職工考覈通過,並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備案手續的,予以確認;未履行備案手續的,其理論知識考覈成績予以認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進行復核,成績合格的予以確認;

由其他省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其理論知識考覈成績予以認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進行復核,成績合格的予以確認。

持有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等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或其他省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需提供《異地職業資格證申請複覈表》,經職能部門審覈後,將電話通知參加複覈考試時間、地點,請按時參加,成績合格予以確認積分;

國家已經公佈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3、技工學校學歷證書:

申請人是高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經覈查無誤的,按照大專學歷確定積分。

4、獎項和榮譽稱號:

提交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獎項的證書原件、複印件及獲得表彰獎勵的決定(通知)等文件的複印件。

5、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獎勵)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複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退出現役登記表複印件。

6、個人信用報告:

申請人交件之日起前一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持身份證到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辦理。

7、婚姻情況:

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津就業的,且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滿一年的,應提供配偶本人結婚證、身份證及複印件。

七、用人單位辦理積分入戶的流程是什麼?

答:用人單位辦理積分入戶的流程如下:

(一)填寫表格,收集材料:

申請人下載《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填寫後交予用人單位。

(二)網上辦理:

1、登錄居住證積分專欄網站完成註冊;

2、填寫申請人信息;

3、測評指導分值;

4、達到指導分值的,用人單位可通過網站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時間攜帶相關材料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

(三)現場辦理:

1、到積分受理點xxx部門窗口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前置審覈;

2、xxx部門前置審覈後,到人力社保窗口遞交材料;

3、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後,經辦人再將有關材料分送至積分審覈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

因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材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八、如何理解“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由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申報”?

答:用人單位當期申報只有一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按照單位申報程序完成網上註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後,按預約的交件時間持用人單位的委託書,按規定直接申報。

九、社會保險積分如何計算?

答: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可分險種單獨計分,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進行累加。

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六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個人繳費窗口參保繳費的年限及積分不予計算;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週歲,並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除外。

十、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人員,年齡的時間節點及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答:積分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週歲,並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除外。

“35週歲以下”的計算時點爲:上半年申請的爲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請的爲當年6月30日。

頒發“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計算時點爲:上半年申請的爲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請的爲當年6月30日。

十一、哪些獎項和榮譽稱號可獲得積分?

答:《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獎項和榮譽稱號”規定如下:

(一)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二)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待遇;

(三)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四)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

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均爲參加工作以後取得。

如申請人同時提供榮譽稱號與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則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十二、職業(工種)需求程度如何確定?

答: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標明的職業(工種)名稱,與現行天津市《年度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相比較,二者名稱一致,並且與當前工作崗位相符,則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計算積分。

職業(工種)需求程度項目的積分,以提交積分申請年度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需求程度目錄爲準,如當期未公佈需求程度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爲準。

申請人工作崗位需由申請單位提供《承諾書》,經覈實後予以確認。

十三、社會保險、納稅、住房公積金計算積分的時間結點如何確定?

答: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爲計算結點;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爲計算結點。

十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計算積分的時間結點如何確定?

答:上半年申請的,證書、證明的頒證、發放時間以上年12月31日爲截止時間,上半年予以計算積分;下半年申請的,證書、證明的頒證、發放時間以當年6月30日爲截止時間,下半年予以計算積分。

十五、如何確定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結點?

答:法定退休年齡以實際報送材料的時間爲準。

十六、申請人不能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如不能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負積分”中“守法誠信”的“有信用不良記錄減30分”的規定執行。

十七、如何理解“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不予積分落戶”?

答:

(一)不具有合法戶籍身份的(即:無戶籍人員和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人員);

(二)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三)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入戶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以上行爲是指申請人在當期辦理居住證或積分入戶過程中所發生的行爲。

十八條、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如何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

答:用人單位登陸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選擇“統計查詢”項下的“查詢申報明細”項目。

截圖並打印一份申請人連續12個月的申報明細,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時間節點以申報月份前一個月爲截止時間向前推12個月。截圖的申報明細只選擇證書號碼、姓名、申報月份、申報起始日期、收入額五項內容,其他項目略去。

十九、申報積分的受理時間、截止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可登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網站,於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申請辦理,申請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爲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二十、申請人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應當到哪裏辦理積分申請?

答: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申報由用人單位(集體戶口所屬單位)通過網上註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後,按預約的交件時間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在其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受理點申報。

二十一、積分如何公佈,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如何申訴?

答:積分申請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佈上半年積分,12月公佈下半年積分,並通過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網站公佈。積分公佈時間爲三個工作日。

公佈期內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持加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複覈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二、如何確定積分排名先後?

答:首先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積分進行排名。出現分數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證登記或暫住登記的時間早者爲先,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爲先。

二十三、如何確定入戶人員?公示期如有異議的,如何申訴?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於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佈,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積分窗口反映或舉報,經覈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四、提交材料原件的退回程序?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報期入戶名單公示後的6個月內,應由申請人(經辦人)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逾期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二十五、取得落戶資格的積分申請人後續應注意什麼事項?

答: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後,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人力社保部門和xxx部門要建立協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