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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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集體合同的效力吧!

集體合同的效力

  集體合同的效力

概念解讀

集體合同試紙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效力一般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2009年4月1日,甲公司與工會經過協商簽訂了集體合同,規定職工的月工資不低於2000元。2009年4月8日,甲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但勞動行政部門一直未予答覆。2010年1月,甲公司招聘顧某爲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爲期2年的合同,月工資6000元。幾個月過去了,顧某業績不佳,公司漸漸地對他失去信心。2009年8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資,只發給顧某1000元工資。顧某就此事與公司協商未果,2009年9月,顧某解除了與公司的合同。

案件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所以勞動行政部門不予答覆集體合同也已經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業績不佳,而把工資降低,並低於集體合同的最低工資約定。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在本案中,公司單方降低顧某的工資,屬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行爲,並且其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集體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解決方法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醒

1、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爲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