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過能否解除合同,試用期最低工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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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已過能否解除合同

試用期已過能否解除合同,試用期最低工資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超過試用期,那麼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企業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工資最低是多少

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就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A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卜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明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謂法定工作時間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工作時間,比如企業每日實行8小時工作制。

所謂提供了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些規定表明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的義務是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義務相對應的,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就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除此以外,企業不得以勞動者的身份、年齡、性別或者其他理由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否則,就是違法行爲,侵犯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