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試用是否等同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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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試用是否等同試用期

「問題」

我單位對於新進人員按法律規定執行試用期,對於勞動合同期間調換崗位還規定了一個崗位試用期限。然而,目前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同一個勞動者不能有兩次試用期。我們單位這種規定是不是違法了?我們單位應如何應對?

「回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表述,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從貴公司的情況來看,只要處理得當,“崗位試用期限”被認定爲“試用期”的情形還是可以避免的。

具體的做法爲: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前幾個月,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變更內容爲工作崗位,並告知爲調崗測評,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若員工在隨後的幾個月內,能勝任其新的工作崗位,則續簽勞動合同時,可將新的工作崗位作爲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的內容。若經過幾個月的測評,發現該員工並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則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保持其原來的工作崗位不變。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出現員工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崗位試用期就變成勞動合同試用期了,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