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排崗位只發最低工資,“軟裁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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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裁員,是用人單位採取的變相裁員的方式,以降薪、不安排工作崗位等方式,迫使員工主動辭職,從而避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定和補償,其實質是裁員。例如,以“人員富餘”爲名,不安排員工工作崗位,如果不同意就請主動離職。遭遇軟裁員的員工無法或很難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較少獲得離職賠償。自 2014年春節以來,沈律師接到多起員工遭遇軟裁員事件的諮詢,就相關問題,出此小文,拋磚引玉。

不安排崗位只發最低工資,“軟裁員”是否合法?

軟裁員方法:

1、故意停發或減少員工獎金,停發或者少發福利。2、故意調動員工工作崗位,使員工在不擅長的工作崗位中無法發揮所長,主動辭職。 3、變更工作地點,異地調動,使員工在無法接受、讓員工知難而退。4、制定不符合市場的目標讓員工完成,提高業績指標,使員工無法適應這種突如其來的壓力而主動辭職。5、故意進行部門重組,使員工失去原工作崗位,不予安排工作、無薪長假、或強制進行學習培訓,發放最低工資待遇,員工無法忍受主動辭職。

軟裁員是否合法?

沈律師認爲,軟裁員不是正常的人力資源管理手段,儘管“軟裁員”表面看來爲企業節省了一部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喪失員工信任度,影響到在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軟裁員一般會也會使多名員工的工作處於不穩定狀態,容易引發大規模集體勞動爭議,影響社會和諧,也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對於軟裁員中的不提供崗位,併發放最低待遇的行爲,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纔有權發放最低工資待遇:第一種是停工產業導致員工待崗;第二種情況是和員工協商一致。如果企業的做法不符合以上任一種情況,發放最低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過協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情形,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以及工資待遇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如果沒有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強行推行這些手段,容易引發法律風險,遭遇軟裁員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求助。同時,應從程序的合法性和涉及人員的規模等方面着手,依法對軟裁員的“裁員實質”舉證,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干涉,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