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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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機構有哪些法律責任?總公司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我們稱爲"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我們稱爲"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爲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設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爲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爲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們業務活動中只要注意一下對方的執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清償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子公司由於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 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爲共同被 告要求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嗎

網友諮詢:

我擁有一家獨資企業,因經營狀況良好,想擴大規模,請問,我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嗎?如果可以,我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部分,其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可見,你可以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