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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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的法律責任

規定擔保合同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律設定擔保的目的在於當出現抵押權人權益受損情況時,通過實現抵押權來維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擔保法》、《物權法》認定都是一致的。《物權法》中對於擔保行爲所產生的責任類型沒有新的區別於《擔保法》的規定,因此對於擔保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適用擔保法中的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

另外,依照《擔保法》172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擔保行爲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體現並約定的,設立擔保行爲,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表現形式。《合同法》中儘管並未設專門的擔保合同章對於擔保合同類型進行規定,但作爲合同管理領域的上位法,理應適用於擔保合同,並相應的產生合同責任。

擔保合同的法律責任

由此,根據《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的相應規定,不同效力的抵押合同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

1、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法律責任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抵押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如果出現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未成立的情形或未符合約定生效的條件兩種情況時,則抵押合同不生效,此時的抵押物權當然也就相應的無法成立。此時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則應該依照合同法44條的締約責任之規定,由締約責任承擔人承擔法律責任。

2、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責任

在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的情形下,以當事人是否進行登記,產生了對抵押物權的不同影響,因此其不同情形下法律責任的承擔亦應有所區別:

簡單一種情形下,是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其抵押合同當事人亦進行了登記,使得抵押物權合法有效,此時對於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則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在抵押權人依法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下,實現其抵押權的合法實現。

但複雜且也是本文重點討論的是抵押合同生效,但並未進行登記的情形下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問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由於物權的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的不同,合同的生效並不能使得物權生效,則按照擔保法中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並不具備,因此抵押權人無法通過強制拍賣、變賣等方式實現抵押權。

3、抵押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抵押合同無效可以由兩種情形導致,一種系主合同無效導致的,按照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此種情形下如果主合同無效則抵押合同必然無效,物權法中對於此點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在《物權法》172條中明確“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舍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主合同無效進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的規定下,《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是一致的。

(2)抵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針對抵押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問題,在《擔保法》第5條、《物權法》第172條中規定是一致的,都規定爲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的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爲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爲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另外一種爲當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見,在設定抵押時,應當謹慎爲之,以免雖然設定抵押,但是最終因爲程序原因導致抵押無效,使得主債權失去保障,債權難以實現,未免得不償失,因此,熟悉抵押的法律規定,對於金融行業尤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