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完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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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高校現有的法律事務機構模式?

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完善構想

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是現代大學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特別是2003年教育部發布《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來,我國大多數高校均設立了管理法律事務的專門機構。實踐證明,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在處理高校法律事務、維護高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有的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在實際運行中也日益暴露出諸多自身難以消解的問題。

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運行現狀

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職責主要包括代理學校參加法律訴訟、非訴業務,起草、審查學校規章制度和法律合同,提供法律諮詢及開展法律知識宣傳、培訓等。高校法律事務工作特點是塊狀工作,而非線狀工作。

高校法律事務管理主要是針對塊狀工作的點對點管理,即學校的哪個點上出現了涉及法律的事務,對這個點所在部門、管理機構或有關人員委託法律事務部門予以處理。目前,我國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置模式主要有設立專門機構的模式、現有機構職能拓展的模式和聘任法律顧問的模式,不論採取何種模式,其管理模式基本上均屬於單一化的平面管理模式。

而我國高校的共性是內部結構複雜、學術屬性與科層屬性並存、多方主體利益並重,高校法律事務可能涉及的管理部門、學術單位、師生員工各類主體衆多,事務類別也錯綜繁雜。在當前的運行模式下,法律事務機構的工作開展不可能採取主動蒐集信息的方式,因此難以知曉學校各層面的法律事務信息,而涉及法律事務的所在部門、管理機構又不會主動告知法律事務機構,工作脫鉤、信息不暢的情況不可避免。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工作方式一般爲事後救濟,即出現問題時充當救火員角色,事前事中不參與。

當前,高校作爲被告的案件較多,且敗訴的情形還佔多數,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由於事前事中管理上缺乏全程法律監督和風險防範機制,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不強。目前,高校法律事務管理整體上還處於效率低下、層次不高的局面。

完善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的思考

高校現有的法律事務機構模式已不能全方位關注和充分滿足實際需要,亟待完善。筆者認爲,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觀念層面上,高校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法治觀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識不強;二是制度層面上,高校法律事務管理過程中的扁平化處理。因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須從觀念和制度這兩個方面着手。

1.觀念層面的完善

高校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法管理意識不強的問題由來已久。管理人員在觀念上仍然認爲法律事務部門的事前事中審查可有可無、意義不大,即使被要求也僅是形式化、走過場的程序,這種法律審查還沒有完全成爲自覺行爲。

筆者認爲,要改變高校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法治觀念和依法管理意識不強的現狀,應着眼於以下幾點:第一,應將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定位爲服務機構,是爲學校的教學、科研中心工作服務的,而非其他。維護學校權益是法律事務機構成立的宗旨。第二,必須站在依法治校的高度理解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定位。

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立不是應付各級檢查的.裝點和擺設,而是要爲高校依法治校工作提供部門保障。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依法治校包括以下內容:轉變行政管理職能,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加強制度建設,依法加強管理;推進民主建設,完善民主監督;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質;嚴格教師管理,維護教師權益;完善學校保護機制,依法保護學生權益。

依法治校涉及學校工作的各個方面,是提高高校內部管理水平的關鍵。法律事務機構在依法治校的各項工作內容上均能發揮重要作用。第三,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是“防火牆”。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定位應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是爲領導提供決策參考的機構,是依法治校的實施者和監督者,是防範高校內外部管理法律風險的一道堅實防線。

觀念的改變並非一日之功。基於觀念與制度之間的相互促進關係,不能因爲觀念的滯後,要等到人們在觀念上可以接受之時,方纔作相關制度上的變革。可以採取制度先行的方法,因爲制度的制定、運行也會對觀念產生積極影響。因此,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模式還須在制度層面上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