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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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公司的不斷髮展壯大,會不斷的成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並不是獨立出去的公司,它和子公司是不同的,所處的地位也不同,但是分公司也有自己的章程。

分公司章程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公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爲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二、公司(分公司)章程的法律責任

公司章程(分公司)是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分公司)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分公司)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了關係,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拓展:

分公司法人變更流程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變更流程是怎樣的呢

1、擬合併的公司股東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合併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

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係的有限公司合併時,註冊資本爲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係的,應當對投資形成的出資額進行覈減。 合併形式; 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繼承方案;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式; 簽約日期、地點; 合併協議各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4、 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

7、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爲: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爲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爲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爲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覈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爲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