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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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研究論文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佈實施的強制性規範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於法律責任並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爲,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於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爲法律責任是一種後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後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於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範條文作爲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爲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於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並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並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爲違法行爲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爲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爲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爲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徵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徵:由於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着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爲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製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後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於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於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後,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範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並非從根本上全部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爲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爲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於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複。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爲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後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範的行爲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於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複製。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於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於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範其成員的行爲,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