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2009年促進就業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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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政策解讀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每年可獲1200元以上補貼
  1、補貼範圍: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類公司、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除外)。
  2、補貼對象:2009年3月1日起新招用的經認定的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申請條件和認定條件符合本市《關於2009年加強就業援助穩定就業局勢的若干意見》(滬人社就[2009]13號)及《關於貫徹<關於2009年加強就業援助穩定就業局勢的若干意見>的操作意見》(滬就辦[2009]9號)的規定。
  3、補貼標準: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系失業人員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補貼2400元;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系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及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已滿15年的徵地人員,給予每人每年一次性補貼1200元。補貼期限最長爲兩年。
  (二)招用刑釋解教等人員可獲每人每月450元以上社保費補貼
  1、補貼範圍: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類公司除外);註冊地在本區的自主經營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2、補貼對象:本區戶籍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在冊吸(戒)毒人員和社區閒散青少年,且雙方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實際用工期限滿三個月,按規定爲其辦理用工手續,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
  3、補貼標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的,給予每人每月社保費補貼600元;自主經營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給予每人每月社保費補貼450元。補貼期限最長爲兩年。
  (三)認定爲就業援助基地可獲兩年社保費補貼
  1、就業援助基地認定條件:註冊地或經營地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類公司、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除外);吸納失業、協保、農村富餘勞動力(以下簡稱“安置對象”)的數量符合以下任一條件:(1)本市戶籍安置對象20人(含20人)以上;(2)本市戶籍安置對象10人(含10人)以上且本區戶籍安置對象不少於50%。
  2、補貼對象:(1)處於法定勞動年齡段的本區戶籍失業人員,具體指下列人員:第一類人員爲男45週歲以上、女40週歲以上;第二類人員爲失業一年以上;第三類人員爲畢業兩年內且年齡在35週歲以內、連續失業滿六個月的失業青年。(2)申請原就業援助基地補貼累計未滿兩年的人員;(3)雙方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用工期限滿三個月,用人單位按規定爲其辦理用工手續,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4)補貼對象的月工資收入不高於3000元。
  3、補貼標準:按實際安置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具體爲:系第一、二類人員的,每人每月600元;系第三類人員的,每人每月400元。補貼期限最長兩年。
  說明:若用人單位招用對象系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本意見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政策”執行。

長寧區2009年促進就業政策解讀

二、鼓勵扶持自主創業政策解讀
  (四)創業見習生活費補貼可達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補貼條件:參加經區人保局認定的創業見習基地見習,並經創業理論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2、補貼標準:凡參加創業見習學員,由市專項資金按當年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60%給予補貼,其中屬本區戶籍見習學員的,在市補貼60%基礎上,再由區資金補貼40%。
  (五)創業見習基地帶教費補貼可獲每人每月300元
  1、補貼條件:創業見習帶教期滿一個月。
  2、補貼標準:按招收帶教的見習學員人數,每人每月300元。
  (六)創業見習基地帶教成功創業可獲2000元補貼
  1、補貼條件:見習學員見習期滿半年之內,在本區成功創業的。
  2、補貼標準:給予見習基地一次性補貼每人2000元。
  (七)創業者可獲最高人均2000元房租補貼
  1、補貼對象:(1)註冊地在本區、處於初創期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2)入駐本區開業園區的自主經營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2、補貼條件:(1)註冊地和經營地一致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2)勞資雙方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上崗協議,其中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錄用的非安置對象人數少於從業人員總數的30%;(3)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綜合保險費;(4)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並有獨立的銀行賬號;(5)租賃固定場地開展經營活動期滿一年並正常繳納房租。
  3、補貼標準:(1)對自主落實經營場地且處於初創期的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按實際安置本市從業人員人數,給予房租補貼。其中租金低於每人每年2000元的按實補貼;高於每人每年2000元的,給予最高補貼2000元。補貼期限最長爲18個月。(2)對入駐經區政府認定的開業園區的各類經濟組織,按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開業園區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滬就開[2005]71號)規定執行。
  (八)創業者最高可獲全額貸款貼息
  1、補貼對象:在本區註冊並開辦三年以內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2、補貼條件:本市戶籍處於法定勞動年齡段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畢業兩年內。
  3、補貼標準:按安置(相對穩定)一個就業崗位,一年利息發生額低於2000元的按實補貼;高於2000元的,給予最高補貼2000元。對按期還款的本區開業貸款誠信戶(貸款額在50萬元以內),安置本市從業人員20人以上的,給予全額貼息;安置本市從業人員20人以內的,給予50%貼息。
  (九)青年創業者可獲創業前小額貸款全額貼息
  1、補貼對象:35週歲以下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本市戶籍青年。
  2、補貼條件:在本區註冊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創業組織,並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
  3、補貼標準:以實際利息發生額給予全額貼息。
  (十)成功創業帶動就業最高可獲20000元補貼
  1、補貼對象:(1)本區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成功轉制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2)本區戶籍35週歲以下失業青年在本區註冊並處於初創期的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
  2、補貼條件:2009年1月1日起開辦,註冊地和經營地一致,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安置本市從業人員3人以上(個體工商戶除外),雙方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綜合保險費;創業組織負責人在本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有獨立的銀行賬號;經營活動期限滿6個月。
  3、補貼標準:(1)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創業組織,給予一次性成功創業補貼每戶10000元;(2)對安置本區從業人員滿6個月的創業組織,按實際安置人數,給予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每人2000元,單個創業組織補貼最高爲10000元。


  (十一)創業組織可獲每人每月400元社保費補貼
  1、補貼對象:註冊地在本區、處於初創期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
  2、補貼條件:2009年1月1日起開辦,註冊地和經營地一致,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安置本市從業人員3人以上(個體工商戶除外),雙方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綜合保險費。創業組織的負責人在本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3、補貼標準:按實際安置的本區戶籍失業人員人數,給予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補貼期限最長爲18個月。補貼每半年申請一次,申請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說明:鼓勵扶持創業政策中所指“小企業”,不含勞務派遣類或職業中介公司;“初創期”,是自注冊之日起18個月內;“從業人員”,是指失業、協保、農村富餘勞動力。
  注:a、以上(四)——(六)項補貼政策中所指創業見習基地和創業見習學員認定條件如下:
  1、創業見習基地認定條件:(1)註冊地在本區,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較爲規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2)可直接提供見習經理、部門主管助理等見習崗位,或在策劃、營銷、財務等經營管理環節提供見習機會。
  2、創業見習學員補貼條件:(1)本市戶籍35週歲以下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中的創業見習者;(2)經創業理論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b、鼓勵扶持創業政策中所指“小企業”,不含勞務派遣類或職業中介公司;“初創期”,是自注冊之日起18個月內;“從業人員”,是指失業、協保、農村富餘勞動力。

三、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解讀
  (十二)培訓機構開展定向培訓可獲每人300元補貼
  1、補貼範圍:在本區註冊登記,誠信等級爲C級以上的培訓機構;
  2、補貼條件:培訓機構和相關專業年度網檢合格;培訓項目涉及的教學場地、設施設備、師資力量等均能滿足實際教學需求,且無違約違規行爲;與用人單位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承諾就業率達到90%以上),經區人保局審批同意,並在培訓後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與區人保局簽訂《培訓成果購買協議》;培訓人員系本區戶籍失業、協保、農村富餘人員,且經考覈鑑定成績合格。
  3、補貼標準:按照考覈鑑定成績合格人員數量,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補貼300元/人。
  (十三)失業人員等參加職業培訓可獲全額補貼
  1、補貼對象:本區戶籍失業、協保、農村富餘勞動力、各類就業困難以及社會特殊援助對象。
  2、補貼條件和標準:(1)參加本市培訓補貼範圍內的初級(五級)職業工種培訓項目,經考覈鑑定成績合格,執行市補貼標準;(2)對參加未列入本市培訓補貼範圍但屬市場急需的初級(五級)職業工種培訓項目,經考覈鑑定成績合格。按照物價部門備案價格或參照同類專業市補貼價格全額補貼。
  (十四)在職職工高技能培訓可獲800元以上補貼
  1、補貼對象:繳納社會保險的本區企業在職職工。
  2、補貼條件:參加的職業工種培訓項目需爲中級(四級)以上,並經考覈鑑定合格。
  3、補貼標準:中級(四級)不超過8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1000元、技師(二級)不超過1200元、高級技師(一級)不超過1500元培訓費補貼。如培訓價格低於補貼標準則按實際價格補貼。
  (十五)新設職業工種可獲每人600元以上補貼
  1、補貼對象:本市戶籍的勞動者和高校畢業學年學生。
  2、補貼條件:需是適合本區市場需求和區域特色的新職業工種培訓項目(由區人保局認定),第一次開班進行一個完整週期試培訓後,學員考覈鑑定合格率達到60%以上。
  3、補貼標準:按考覈鑑定合格人數分別爲:初級(五級)不超過600元/人,中級(四級)不超過800元/人,高級(三級)不超過1000元/人,技師(二級)不超過1200元/人,高級技師(一級)不超過1500元/人。
  如培訓價格低於補貼標準則按實際價格補貼。
  (十六)農民工參加職業培訓可獲培訓費80%補貼
  1、補貼對象:繳納綜合保險的外來農民工。
  2、補貼條件:本區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與區人保局簽訂農民工補貼培訓協議,開展列入本市補貼培訓範圍內的等級工職業培訓項目,學員經考覈鑑定合格。
  3、補貼標準:對上崗培訓項目,按市補貼價格執行補貼;對等級工培訓項目,在市補貼培訓費50%的基礎上,按市補貼價格再給予30%培訓費補貼。

四、青年職業見習政策解讀
  (十七)見習青年生活費補貼可達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補貼條件:見習期滿一個月。
  2、補貼標準:凡參加職業見習學員,由市專項資金按當年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60%給予補貼,其中屬本區戶籍見習學員的,在市補貼60%基礎上,再由區資金補貼40%。
  (十八)見習青年可獲交通午餐費補貼每人每月200元
  1、補貼條件:見習期滿結業。
  2、補貼標準:按見習期限給予見習學員一次性交通午餐費補貼每人每月200元。
  (十九)見習基地可獲帶教費補貼每人每月300元
  1、補貼條件:見習期滿一個月。
  2、補貼標準:招收本市戶籍見習學員的,按每人每月150元補貼(由市專項資金承擔);招收本區戶籍見習學員的,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由市、區專項資金各承擔50%)。
  (二十)見習基地完成指標可獲每人200元一次性補貼
  1、補貼條件:見習基地完成年度見習指標。
  2、補貼標準:按照其實際見習合格學員註冊人數,給予見習基地一次性指標完成補貼每人200元。
  (二十一)見習基地可獲實現就業補貼每人2000元
  1、補貼條件:完成當年見習指標,錄用本區戶籍見習學員在見習期滿半年之內實現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2、補貼標準:給予見習基地一次性實現就業補貼每人2000元。
  注:以上五項補貼政策中青年見習基地認定條件和青年見習對象範圍如下:
  1、青年見習基地認定條件:(1)註冊地在本區;(2)承諾每年招收見習學員不少於20人(不含勞務派遣),見習後就業率達50%以上;(3)提供的見習崗位具有技術含量和通用性,適合青年人的需求;(4)有系統的管理制度、帶教培訓計劃及合格的師資隊伍。
  2、參加青年見習對象範圍:本市戶籍30週歲以下、已辦理勞動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