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創業政策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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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創業政策有哪些呢?具體內容是什麼?要如何解讀?下面來看看!

就業創業政策新解讀

 一 就業見習補貼政策

鼓勵企業接收離校兩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對接收就業見習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財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見習補貼。補貼期限1—6個月。

二 崗前培訓補貼政策

企業對新招員工進行崗前培訓40學時以上,且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實現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財政按照400元/人的標準給予崗前培訓補貼。

 三 崗位補助政策

企業吸納登記失業高校貧困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財政按6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崗位補助。

四 職業培訓政策

職業培訓主要有四類: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企業職工職業培訓、就業適應性培訓。

問:以上四類培訓的對象範圍分別是什麼?

答:享受職業技能培訓的人員範圍包括: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

享受創業培訓的人員範圍包括:GYB(創業意識)培訓對象爲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學生;SYB(創辦你的企業)培訓對象爲“四類人員”;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對象爲“四類人員”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市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可享受企業職工崗前培訓(企業職工崗前培訓必須是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新錄用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可享受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含市外戶籍在我市企業就業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享受就業適應性培訓人員範圍包括:我市“農轉城”人員,45歲以上的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以上四類培訓全部免費。

 五 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問:哪些人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答: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等五類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創業意願的登記失業人員、農民工等羣體。

問: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有哪些具體條件?

答:男性年齡在16至60週歲以內、女性年齡在16至55週歲以內(已退休人員除外),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是微利項目(國家明文限制的行業除外)。

問: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額度和期限分別有什麼規定?

答:個人上限調整爲15萬元,10萬元按規定貼息,超出10萬部分由區財政貼息;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個人上限調整爲1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限調整爲每人1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期限爲2年(還款後可續貸一年)。同時允許個體經營者創業帶動就業達到1:6,在貸款年度不間斷的基礎上允許二次貸款,累計貸款期限不超過4年;新吸納人員就業,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的企業在結清貸款後,在貸款年度不間斷的前提下,允許多次貸款。

問: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有哪些擔保、抵押方式?

答:共有兩種擔保抵押方式:①人員擔保。機關公務員或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員工;有固定收入的國有企業單位員工(與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②房屋抵押,自有或他人房產。

六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

問: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實施範圍?

答:(一)實施兼併重組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市政府《關於推動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渝府發〔2012〕118號)等相關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並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併、收購、合併、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爲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市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製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

(五)其他符合《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6〕156號)文件規定的企業。

問: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受理條件?

答: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上年度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重慶市城鎮登記失業率。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以市統計局發佈數據爲準。

問:穩崗補貼的額度是多少?

答:對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補貼額度即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其中,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含補繳的歷史欠費。

 七 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政策

問: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的申報條件有哪些?

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兩個條件中的失業人員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申請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

問: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的標準是多少?

答: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上次失業未領取剩餘期限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後,不再享受上次剩餘的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相應期限計算爲已領取待遇期限。如遇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不予計發差額。

問: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的辦理程序?

答: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本人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可向原失業保險金申領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爲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發放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