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就業創業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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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就業創業政策具體內容是什麼?要如何解讀呢?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就業創業政策解讀

之一:縣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解析

一、創業貸款對象

(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對上述羣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對象範圍。

(二)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二、創業貸款申請條件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還貸能力;

5、信用良好,原則上應經過就業再就業培訓,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註冊;

2、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能力;

5、當年新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爲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

二、創業貸款額度

在我縣依法開辦個體工商戶,自主、合夥經營及創辦小微企業的城鄉勞動者,以及吸納就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小企業,均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個體經營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合夥經營、創辦小微企業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在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財政貼息。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並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貼息。

三、創業擔保貸款期限

面向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過2年調整爲最高不超過3年;貸款經經辦金融機構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展期期限內貸款不貼息.

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從2016年4季度起,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具體標準爲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開發特殊困難地區)上浮不超過3年百分點,其他地區上浮不超過2年百分點,在3年內由財政部門予以貼息。其中對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貸款基準利率(不含上浮部分)的50%給予貼息。

五、創業擔保貸款流程

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聯合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評審,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

六、政策依據

《省財政廳關於明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鄂財金髮[2016]29號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6]85號

《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髮[2016]202號

《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46號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鄂政辦發[2006]98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

之二:就業創業培訓政策解析

一、培訓對象

可享受政府就業培訓補貼的對象包括:

(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

(三)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四)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五)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

(六)殘疾人;

(七)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人員。

二、辦理流程

實行嚴格的審覈程序。培訓補貼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初審,人社行政部門審覈,財政行政部門複覈後撥付。

(一)初審。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應對培訓對象逐一覈實,對培訓過程、培訓時間、培訓真實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查,並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應附審覈人員名單和審覈工作底稿。初審後,將申報資料、初審報告、人員名單以及培訓補貼金額報送人社行政部門審覈。初審如發現虛假培訓比例超過10%,應將資料退回培訓機構,不再審覈。

(二)審覈。人社部門應重點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和初審結論進行認真審覈,並根據審覈情況出具審覈報告。審覈報告應附審覈人員名單、審覈工作底稿。審覈後,將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財政行政部門複覈。

(三)複覈及撥付。財政部門對人社部門的審覈報告進行復核。重點應覈查人社部門審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抽查面是否合乎要求、審覈結論是否準確。財政部門複覈後撥付資金,並將資金撥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同時將相關申報資料返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存檔。

三、收費標準 免費

四、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爲15個工作日;審覈期限爲15個工作日;複覈期限爲15個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定點培訓機構申報就業培訓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機構法人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湖北省就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湖北省就業培訓臺帳》,包括:《開班申請確認表》、《教學計劃表》、《學員花名冊》、《就業培訓學員登記卡》、《現場檢查確認表》、就業困難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培訓補貼代爲申請協議書、培訓學員結業證及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

(三)申報創業培訓補貼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學員的“創辦企業計劃書”或“改善、擴大企業計劃書”等。

六、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2]19號)、《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社規[2011]29號)第十條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免費申請參加一次職業培訓,不得重複申請。職業技能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實訓,培訓時間不得低於7天。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爲200元—2000元/人。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培訓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直接撥付給培訓機構。第十一條創業培訓補貼。對符合創業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技能時間不少於10天的,創業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對象免費參加。對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參訓人員,補貼標準爲1200元/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補貼標準爲800元/人。培訓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直接撥付給培訓機構。

(三)、《湖北省就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鄂人社發[2010]69號)第十七條 就業培訓補貼標準按培訓對象參加培訓的專業(工種)所需成本以及實際參加培訓時間確定。補貼標準見《湖北省就業培訓補貼標準表》,未列入專業可參照相近專業標準執行。第十八條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按《湖北省創業培訓補貼標準表》執行。

(四)、《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鄂人社發[2012]43號)第六條、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在確定就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時,應按培訓對象參加培訓的專業(工種)所需成本、實際參加培訓時間,對照《湖北省就業培訓補貼參照表》確定;未列入培訓補貼參照表內的專業,可參照相近專業分類和結合本地經濟發展需求確定。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按鄂財社規〔2011〕19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承辦機構

縣勞動就業培訓中心、縣職教中心

之三:失業保險待遇政策解析

一、申領對象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一年或以上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理辦失業登記並有求職意願的。

二、政策標準

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按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按照規定同時爲失業職工繳納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失業後發給3個月失業金,以後每增加一年交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具體計算方法是:享受月份=繳費年限(足年)*2+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滿一年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爲24個月。

三、申領資料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就業6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到人社部門辦理。

1、參保職工增減變動申請表複印件;

2、非本人意願中斷證明;

3、單位失業人員申請及申報審批表;

4、職工檔案(①用工備案登記表、②自用工之日起所有勞動合同、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④身份證複印件、⑤戶口簿複印件、⑥學歷證明等);

5、就業失業登記證及本人長陽建行社保卡或建行銀行卡

四、辦理流程

(一)、原所在單位在您中斷就業的7日內報送相關資料至人社部門備案。

(二)、失業職工本人在中斷就業60日內到人社部門辦理的。

(三)、失業職工提交資料→審覈資料→與系統覈對數據→填寫失業職工登記卡→失業登記→系統審覈→檔案存放

五、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二)、《失業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258號

(三)、《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