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刑事被害人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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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刑事被害人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
在刑事訴訟中,從上彌補被害人損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權的主要之一。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不足以使這一內容實現。筆者建議建立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健全對被害人的保護制度。

  1.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在刑事訴訟中,經常碰到犯罪者的經濟能力無力賠償其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情況。有些被害人因傷病花費大、被致殘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等情況而造成生活極度艱難。目前世界上已有數十個國家建立了國家補償制度,即在犯罪者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時,由國家出資補償被害人,以幫助被害人擺脫犯罪給其造成的悲慘境況。1963年,新西蘭第一個制定了被害人損害補償的,其後爲很多國家所確認。

  在我國尚沒有建立國家補償制度。實踐中,對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無力賠償其損失而生活特別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分給一些救濟。但因無章可循,被害人很難得到救濟。筆者以爲,固然我國目前經濟尚不發達,由國家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補償被害人還相當困難,但爲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能擺脫困境,還是應該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當然在剛起步時,補償的範圍、數額可實事求是。

  2.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根據

  對被害人予以國家補償的理論依據是什麼呢?目前,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國家責任說,

  即以爲國家對其國民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責任,由於被害是犯罪的結果,因此,國家應當對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2)社會福利說,即以爲國家對被害人予以補償,是社會增進人民福利的一項重要任務。從社會來看,國家要通過社會政策來改善和關心每個社會成員的生活,這是整個社會的一種責任。假如某個社會成員因犯罪人之被害而傷殘、貧困,社會應當給予其適當援助。

  (3)被期待說,即以爲國家對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所以被建立,就在於它本身被期待。第一,被害者生活貧困的實際狀態,是使這種制度成爲必要的社會背景之一。第二,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制度在對犯罪被害方面的性能是不充分的,由於事實上,被害者及其家屬中,不能恢復由於犯罪人之害造成的損失很多。

  筆者以爲,以社會福利說作爲我國對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的理論依據較爲合適。由於按照國家責任說的觀點,在已發生的犯罪中,國家就成了違反抑制犯罪的義務的主體,這是分歧適的。從廣義講,國家有責任保護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但被害人的被損害究竟不是國家直接造成的,所以有人提出被害者遭受的損失國家沒有責任,只有國家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才能由國家賠償。假如把國家補償看作是一種社會福利,則不存在國家該不該賠償的。加之我國已有對特別困難的被害人予以社會救濟的做法,所以應確立社會福利說爲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至於被期待說,它主要是從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客觀需要的角度講的,與社會福利說並不矛盾。

  3.補償的條件

  這涉及兩個題目,一是哪些被害人可以成爲補償的對象,二是引起損害的犯罪的性質。關於補償的對象,各國在立法上的規定不盡相同。多數國家把補償的對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對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新西蘭實行在極爲廣泛的範圍內,對被害者實行原則補償的制度。對被害者的補償,是隻以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爲限,還是也包括過失犯罪引起的被害?有的國家明確規定只限於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但有的國家,如法國,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給予補償。

  筆者以爲,鑑戒國外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未來的國家補償立法確定的補償對象不應問加害人的犯罪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也不應問被害人是身體損害還是財產損害,而應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進生活困境爲條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害人,可以向國家申請取得補償金(在犯罪者無力賠償或少量賠償的條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