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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與現實:關於遠程審判制度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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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訴訟中遠程審判制度的建立與程序法定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程序公開原則、劇場效應、被告人權利保障密切相關。本文通過對上述關係的梳理,試圖找到遠程審判可能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化的改良建議,以助於遠程審判實踐之展開。

理想與現實:關於遠程審判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 遠程審判 程序法定 直接言詞原則

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就強調了信息化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和作用。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也提到“探索推行遠程審理等便民利民措施”。遠程審判作爲一種新興的案件審理方式對於貫徹司法爲民的理念、提高司法效率等均有所裨益。然而,作爲法庭審判信息化的重要內容,遠程審判的方式在合法性、舉證質證等問題上均存在很大的爭議。

一、遠程審判與程序法定原則

“刑事程序法定原則作爲現代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意義的重要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程序應當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刑事程序來進行。”從立法層面來講,遠程審判的合法性即存在“違法實驗”的疑問。我國憲法及三大訴訟法均無法找到遠程審判的直接法條規定。 這樣看來遠程審判確似有違法創設新的庭審方式之嫌。從司法層面來講,遠程審判在實踐運行中還存在着不少問題。首先,從適用法院來看,遠程審判並未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展開,其實踐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法院。儘管很多省份都有了遠程審判的實踐,但只是一種司法嘗試,遠未形成規模。其次,從遠程審判的適用案件範圍來看,各地法院並沒有形成統一而明確的遠程審判案件範圍。有的法院主要用於處理民事案件,而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爲解決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其次,從適用遠程審理的程序來看,各地法院的遠程審判在具體程序設計上各有千秋,並不統一。

當然,對於遠程審判合法性的質疑並非我國獨有。即使美國這樣審判科技較爲發達的國家,關於遠程審判的爭論也是不絕於耳。在2010年的United States v. Thompson案中,由於違反禁令而被撤銷假釋的Thompson就以撤銷假釋之聽證程序採取遠程視頻方式審理違反了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而向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當然,即使解決了遠程審判合法性基礎的疑問,遠程審判之於程序法定原則仍然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第一,遠程審判的案件範圍亟待確定。遠程審判案件範圍的確定關係着整個制度的實行狀況。以刑事案件爲研究範圍,筆者認爲現階段應當限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及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遠程審判中技術人員的地位。遠程審判中的的技術輔助人員類似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翻譯人員,在庭審中起輔助作用,需要對庭審全過程進行技術保障,確保刑事庭審可以順暢、無延誤的進行下去。這類技術人員也需要遵守迴避等規則,因此也應當將其納入到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制範圍之內。第三,遠程審判中的操作規則問題。遠程審判作爲支撐法庭審判的重要方式必然需要統一而嚴密的操作規則予以保障,而這也正是當前遠程審判實踐所缺乏的。制定一套統一的遠程審判操作規則對遠程審判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細節性問題予以規定已成爲遠程審判實踐的當務之急。

二、遠程審判與直接言詞原則

對於遠程審判有違直接言詞原則的'質疑主要源於對直接、言詞原則內涵的認識差異。事實上,遠程審判與直接言詞原則並無明顯矛盾。首先,雖然直接原則要求控辯審三方須於法庭之上進行交鋒,但是這種交鋒並不必然要求控辯審三方必須處於同一物理空間之中。隨着科技的進步,完全可以藉助技術手段,通過視頻網絡系統實現實質功能上的“面對面”。

這種開庭形式的改變不僅不會對庭審中各方權利行使產生不利的影響。相反,遠程審判的方式還可能提高證人作證的積極性,對提高庭審效率均有積極意義。同樣,言詞原則所要求的口頭交鋒於遠程審判中也完全可以實現。視、音頻的同步傳輸使得控辯審三方在庭審各環節中的發言並不會因庭審形式的改變而受到阻礙。控辯雙方完全可以自由行使其訴訟權利。其次,我國刑事訴訟二審主要依靠書面審理的審理方式,這種方式也因其與直接言詞原則相悖而受到批評。遠程審判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這一弊端。最後,第一審實行遠程審判的案件必然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全程的錄音錄像,而作爲一審庭審的生動再現,全程錄音錄像可以更好地幫助二審法官擺脫僅憑書面審理而缺乏對案件的直觀瞭解的尷尬境地。

三、遠程審判與程序公開原則

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刑事程序公開原則的重要內容。通過提升庭審的公開和透明程度,可以增強民衆的司法認知,提升司法機關社會公信力,進而更好地實現訴訟公平。程序公開原則有以下含義:首先,規定刑事程序的法律規範應當是公開的。其次,刑事訴訟活動應當是公開的,即法律實施的公開。程序公開原則不僅要求向當事人及其親屬、委託人、相關人公開,而且要求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在傳統的庭審中程序公開主要是靠吸納普通民衆參與案件旁聽實現的,在這種庭審方式下,法院考慮到法庭物理空間容量等問題可能會對旁聽人數做出一定的限制。另外,出於維護法庭紀律的考慮,旁聽人需要提前向法院申請並拿到旁聽證方可於庭審時旁聽。這就使傳統庭審下,人們對程序公開原則的貫徹心存質疑。而遠程審判中是否可以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完全可以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予以保護。

四、遠程審判與“劇場效應”

司法劇場化是指在以“劇場”爲符號意象的人造建築空間內進行的司法活動類型,它對於現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習慣的形成具有內在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在這樣一個司法劇場內,由法官以其服飾(法衣)、姿態和言行爲代表的法律符號上的象徵意義形成的對被告人的潛在影響力即被稱之爲“劇場效應”。

對於遠程審判與“劇場效應”的關係,筆者有以下幾點認識。首先,這種儀式化的法律符號在庭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有觀點認爲這種儀式化的庭審所形成的“劇場效應”在庭審中是法律神聖、莊嚴的內在體現,能夠使被告人產生一種對法律的敬畏。當然我們也很難否認這樣一種法文化解讀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劇場效應”並非法官於庭審中所依託的核心環節。法庭審判中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只能以經過質證的證據爲依據。其次,隨着時代的發展,這種“劇場效應”所依託的具體化符號也必然會有所變化。例如,中國古代庭審中我們能見到的“正大光明”匾額以及衙役手中的棍棒早已被現代法庭審判所擯棄。遠程審判中對於法庭審理中儀式化符號的些許變化其實也是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這種改變對於整個刑事訴訟的影響微乎其微。相信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對於遠程審判缺乏嚴肅性的指責也會隨着制度化的實踐逐漸爲人們接受。

五、遠程審判與被告人權利保障

被告人權利保護是刑事訴訟法重要的價值追求。立法者一直在試圖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提高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水平,從而使控辯雙方更加平等。遠程審判作爲一個新的實踐當然也應當在被告人權利保障上有所體現。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遠程審判中的被告人權利保障存在着以下幾個方面的難題:第一,被告人與辯護人的交流更難。當前司法審判中的法庭佈局將被告人置於中央鐵柵欄內 檢方、辯護人和法官各居左右,這樣的法庭佈局將被告人與辯護人完全隔離開,使他們無法在法庭審理中進行溝通、協商。在遠程庭審中審判法庭由終端系統(母系統)和分系統(子系統)組成。被告人在看守所中透過分系統參與庭審,而被告人的辯護人則在終端法庭參與庭審。這樣就使得被告人與辯護人不僅在法庭上被隔開,而且從空間上都隔開了。這樣不僅無法實現當庭的交流而且可能使被告人仍身處看守所的環境又無辯護人在身邊而產生一種無助的心理狀態。第二,被告人沒有明確的程序選擇權。訴訟效率對被告人同樣影響巨大,案件一日未完結,被告人就仍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遭受着巨大的煎熬。

爲了更好地保護遠程審判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着手。首先,遠程庭審的法庭佈局應當做一些特殊安排。例如,給予被告人與其辯護人單獨交流的機會;允許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與被告人同在一個子系統中以緩解被告人的緊張。其次,刑事案件中的遠程審判還需要給予被告人選擇的權利。作爲新事物,被告人排斥遠程審判實屬正常。我們不能因此而強制推行這一制度,而應當通過程序的完善讓被告人看到這一制度的優勢所在,進而自願選擇適用。最後,加強對遠程審判侵犯被告人程序性權利的救濟。對於一審採取遠程庭審方式進行的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確有在適用遠程審判中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通過這樣的程序性制裁使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不利後果歸於違反者,從而減少違反程序的現象。

總而言之,遠程審判的規定並不可能一蹴而就,應當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而予以完善。這其中也要認識到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對於這種新形式的庭審方式也存在重要影響。如何解決地區差異可能帶來的適用難題也是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4]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5]舒國瀅.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一個符號學的視角.政法論壇.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