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及其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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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夫妻財產製度;

關於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及其立法思考

【論文摘要】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設的內容。這項制度的設立對於提升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畢竟是一項新增內容,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不令人滿意。因此,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立法設計,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實現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標。

一、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給予財產或物質補償的制度。對此 ,新 《婚姻法 》第40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 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1、它肯定了家事勞動的社會價值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再生產、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的社會職能 ,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務勞動。家事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佔社會勞動相當大的比重,理應得到和社會職業勞動同樣的認可和評價。

對家事勞動予 以經濟評價已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認識。1974年國際婦女年聯合國會議 ,在世界行動計劃中指 出: “家事對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僅承認其具有極少經濟的、社會的價值。惟所有的社會若希望達成維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務,則對於這些家事勞動,應給予高的評價。”腳 ”’對家事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樣社會經濟價值和同等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家事勞動在夫妻財產製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許多國家的典都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給予積極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 ,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 自由處分;第 165條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出顯著超過其撫養家庭應做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爲此得到合理的補償金。 (德國民法典》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 1360條規定:夫妻雙方相互負有以其勞動和以其財產適當撫養家庭的義務。家務處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該方以處理家務履行其以勞動撫養家庭的義務。這裏的以 “勞動” “撫養家庭”包含了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我國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予以肯定,與國際社會接軌,是我國社會發展、進步的表現,對我國家庭和諧、社會發展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程度較低,多數家庭的家務勞動量較大,消耗了家庭成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我們無視家務勞動的存在及其價值,就是對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存在的藐視,而在人類社會個體家庭還遠沒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將繼續存在,家務勞動就不可或缺。那麼,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創造家務勞動價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們不可迴避的。

2、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了夫妻在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個原則,體現在家庭關係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權利或多享受權利,不承擔或少承擔義務。家庭生活涉及撫養子女、照顧老人,處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間的分工協作。但我國受傳統觀念影響, “男主外 ,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還佔主導地位,妻子承擔的家務佔絕對多的比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個體化區分,付 出較多一方必然能從未來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 ,爲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應補償,就是權利義務不對等,就等於是一方無償侵 佔了另一方因家事勞動而創造的價值,從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鑑於此,《德國民法典》第 1356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選擇和從事職業時,應適當考慮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