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增值稅類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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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增值稅類型的選擇
一、我國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主要  (一)與我國的產業政策相矛盾  由於多數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其貨物成本中的長期資本投入的費用所佔比重較大,而原材料等中間產品的投入費用所佔比重較小。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使外購的資本品(包括無形資產)所負擔的增值稅得不到抵扣,因而這部分產業的稅負必然較重(這從礦產品類、電力、熱力類產品增值稅的負擔率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就使增值稅的稅負在不同產業間出現了不平衡,客觀上不利於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進一步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從區域結構來看,由於內陸地區是資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應地,這些基礎產業資本有機構成高,一般屬於資金密集型,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發展的是加工,資本有機構成低,屬於勞動密集型企業,二者的增值稅稅負不平衡。稅負的不平衡使中西部內陸地區與東部沿海地區的差距進一步擴大。從技術角度看,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經濟增長中起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技術開發和引進是提高企業生產能力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但發展科技往往需要鉅額的資金投入。按照我國現行稅制的規定,企業銷售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而購買無形資產又不屬於增值稅可扣除項目範圍之列,從客觀上限制了企業加大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我國企業發展的後勁,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不利於其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  (二)不利於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能夠做到徹底退稅,使出口產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但“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資本品部分不允許扣除其外購部分已繳納的稅額,使我國出口產品雖然實行了零稅率,但仍不能做到徹底退稅。因爲出口企業在產品出口後得到的退稅中還沒有包括爲生產該產品而外購的資本品部分已經繳納的稅額,產品出口成本中由於外購固定資產已繳納的稅額得不到退稅,等於出口產品揹負着未被抵退的“投資稅”與人競爭,不利於擴大我國產品出口。同樣,對進口產品而言,同類產品在生產國已經得到了徹底的退稅,而我國的產品中還包含外購資本品部分已經繳納的稅額,這樣,我國產品在國內市場上同樣處於不利地位。這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三)對外購資本品的重複徵稅問題沒有徹底解決  由於納稅人外購資本品部分已繳納的稅額得不到抵扣,這部分稅額便資本化爲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並分期轉移到貨物的價值中去,該貨物的銷項稅額中還是包含一部分購進環節的增值稅,貨物流轉次數越多,對已徵稅款的重複徵稅也就越嚴重。因而這種類型的增值稅與現代化大生產專業化、協作化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對企業組織結構的選擇和投資方向的選擇具有非中性的影響,即越是專業化、協作化生產的產品,其流轉的環節越多,商品價值中外購的生產資料部分(包括資本品)的價值就越大,相應地重複徵稅也越嚴重,稅負也就越高。這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組織結構,對經濟的高效率產生了負面的影響,阻礙着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對價格形成產生了扭曲,引發產品成本的不真實,是導致成本推進型通貨膨脹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情況下,最終消費品的價格是每個環節新增價值的總和,同種產品只要售價相同,其最終稅負是一致的。而“生產型”增值稅,由於產品生產組織形式的不同,同種產品即使售價相同,其總稅負也不一定相等。這樣,在產品均衡市場上,供需雙方在決定價格形成的過程中對成本出現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使產品價格形成的正常機制受到破壞,從而對價格形成產生扭曲。其直接表現是增值稅稅金的一部分成爲產品成本的組成因素之一,它不體現在價外,而直接體現在成本內,直接成爲成本增加的一個因素,影響到商品零售價格及物價總體水平。  (五)使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給規範增值稅的徵管帶來了困難  增值稅採用統一的購進扣稅法,對外購項目可以一次全部扣除,有利於對發票的統一處理,加強了整個抵扣鏈條中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但“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資本品部分已繳納的稅額不允許扣除,使納稅人在增值稅時必須分清允許抵扣和不允許抵扣的項目,並要對相應的發票進行專門的區分,客觀上使統一的抵扣鏈條顯得不完整;對稅務機關來說,由於對外購項目扣除的不同待遇,爲監督納稅人的守法情況,更重要的是爲了保證增值稅稅源不流失,必須分出專門力量對扣除的標準進行檢查和監督,加大了工作量和徵管工作的複雜性,也增加了徵收增值稅的稅務行政成本。從上面對我國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存在主要問題的可以看出,當前轉換增值稅類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應當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