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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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徵間接稅的稅收措施。我國對增值稅採取“又免又退、只免不退、不免也不退”三種出口退稅政策,各種政策下的適用範圍、退稅額的計算及賬務處理歷來是稅法和會計上的難點,本文旨在將這些知識條理化、系統化,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以供各位探討。
  [關鍵詞]增值稅 出口退稅 免抵退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併爲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徵間接稅(我國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收措施。由於這項制度比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爲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
  
  一、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政策及適用範圍
  
  1.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政策
  我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採取出口退稅與免稅相結合的政策。鑑於我國的出口機制尚不成熟,擁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還限於少部分須經國家批准的企業,並且我國生產的某些貨物,如稀有金屬等還不能滿足國家的需要,因此,對某些非生產性企業和國家緊缺的貨物則採取限制從事出口業務或限制該貨物出口,不予出口貨物退(免)稅。這樣,根據出口商和出口貨物的不同種類,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分爲以下三種形式:
  (1)又免又退。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後予以退還;出口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環節所應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予以免徵。出口商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覈算後,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批准退還其增值稅。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託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2)只免不退。即對出口商品流通所經過的國內最後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免徵增值稅,而對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包括耗用的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和動力等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以及運輸費用,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中抵扣,而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3)不免也不退。出口不免稅是指對國家限制或禁止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常徵稅;出口不退稅是指對這些貨物出口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
  2.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適用範圍
  (1)又免又退
  下列企業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①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它們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
  ②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他們則實行“先徵後退”法計算退稅。
  (2)只免不退
  下列企業的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規定列舉的12類出口貨物考慮其佔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採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
  ①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②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③捲菸;④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國外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3)不免也不退
  除經國家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徵增值稅,消費稅:①原油;②援外出口貨物;③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貨物退稅額的計算
  
  出口貨物退稅額的計算分兩種方法:
  1.“免、抵、退”辦法
  該方法主要適用於自營和委託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的出口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資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計算分兩種情況進行:
  (1)全部原材料均從國內購進
  計算思路分爲五步驟:
  ①剔稅。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數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法定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抵稅。當期應納稅額(A)=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數額)-上期留抵稅額
  A>0,納稅人當期應繳納增值稅,計算終止
  A<0,納稅人有資格申請退稅,需進一步計算退稅額;
  ③算尺度。免抵退稅額(B)=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④確定應退稅額:A、B比較,從少退;
  ⑤確定免抵稅額與留抵稅額
  若A>B,應退稅額爲B,其差額爲留抵稅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若A  例1: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3%。2007年3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不含稅銷售額爲2000000元,全部從國內採購,該專用發票本月已認證通過。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爲1000000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摺合人民幣2000000元。“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月初借方餘額30000元,爲留抵稅額。則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數額=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業有免稅進口料件加工業務
  因爲免稅進口料件沒交過增值稅,所以這部分不退稅。上述五步驟計算應退稅額時,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離岸價格去計算,離岸價格包含了進口料件的價格,所以應減去進口料件的成本,即進行剔稅和尺度的調整。
  ①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數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免稅進口料件)×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法定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稅額(B)=(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免稅進口料件)×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餘三步驟和前面一樣,故不再贅述。
  2.“先徵後退”辦法
  實行“先徵後退”管理辦法的外貿企業,所謂“先徵”,是指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而並不是外貿企業需要在向稅務機關繳納一筆增值稅;“後退”,是指貨物出口後按外貿企業的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後退還給外貿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例3:某進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裝一批,進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金額100000元,出口離岸價120000元,退稅率11%。相關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參考文獻:
  [1]《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
  [4]毛曉軍:稅法.立信會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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