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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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問題探析
摘要:受多種因素的,我國的監管工作仍存在不少,爲此,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明確監管的職責和目標,完善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理順監管主客體關係,以提高監管效能。   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後,一個新的金融監管體系正在我國逐步形成,金融監管的力度已日益加大,但由於內、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的效果不佳,監管中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  1.金融監管體制障礙。一是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自成系統,工作中各司其職,條塊分割,跨業監管和三部門間的工作協調難,往往使監管出現真空,造成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作用的空間縮小。二是央行金融監管辦與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二者在現場檢查工作中存在着交叉、重複檢查的現象。三是央行內部存在責、權不對應的問題。分支行承擔金融風險屬地化管理責任時,由於啓動風險處置預案權在總行,分支行在處理風險時要層層上報,待總行批准後方可進行,從而使風險處置“時過境遷”,監管政策出現“時滯”,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2.監管力量分散,難以形成整體合力。一方面人民銀行體制改革後,儘管其內設監管部門是按照監管對象設立的,但在基層央行,監管部門分割,多頭監管現象依然存在,部門間協調配合不夠;另一方面,當前央行的許多檢查都是屬於一次性、單兵作戰式的檢查,缺少連續性和整體性。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力量分散,整體合力不強,重複交叉監管過多,導致監管資源配置低效。  3.監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突出表現在:一是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爲的處罰成本過低,即金融預期違規操作的潛在收益遠遠大於預期成本,使違規行爲有利可圖;二是違規處罰執行中缺乏嚴厲性;三是當前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爲的處理缺乏有效性。各種違規現象是由人的違規行爲造成的,人在違規事件中占主導地位,而監管部門在查處違規行爲時,往往是重處罰輕行政處分、紀律處分。這種監管辦法是金融違規行爲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監督信息的非對稱性,弱化了非現場監督。金融監管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一場“貓鼠追逐”,雙方在監管信息方面存在非對稱性。相對於監管者,被監管者擁有更多的監管信息,所以常常會打“擦邊球”,同時,由於被監管者提供的各種報表資料監管材料有時缺乏其實性、準確性,勢必影響監管效果。  5.監管主、客體關係沒理順,影響監效果。中央銀行依法行使監管職責,是監管的主體,但其監管是建立在監管客
體——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行爲自律基礎上的。中央銀行的監管是外部監管,只有通過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監控機制才能起到應有作用。而在實際工作中,忽視內部控制,常常以央行的監管來代替自身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監控。這種央行監管職能的延伸和細化,不僅束縛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而且還極大地消耗了央行監管資源,削弱了央行監管的有效性。  從本質上講,深化改革纔是強化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動力,只有通過改革,才能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金融監管模式,只有改革,才能消除影響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種種障礙。  1.理順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一是組建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使其與證監會、保監會和外管局一起構成我國分業監管的行業體系。二是建立金融風險處置授權制度。對於一般性的金融風險可由“三會一局”的相應派出機構分別直接處置,重大金融風險由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的授權進行處置。  2.樹立監管全局觀念,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和目標。要樹立監管全局觀念,實施監管制度創新,建立起以人民銀行、“三會一局”爲主體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監管情況.圍繞國家金融安全,實施金融監管的聯動,加強監管協作,共同維護金融秩序。同時要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要求,明確中央銀行各級機構的監管職責,按照金融風險類別,進一步明確各級機構的責任和權限,並實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和考覈獎懲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3.完善監管制度,加大查處力度,實現監管效能最大化。一是提高機構違規處罰成本,嚴厲制裁金融違規行爲。對違規行爲的處罰,不僅要使違規者得不到違規利益,而且還要付出高的成本代價,促使其主動放棄這種得不償失的行爲。二是充分發揮金融執法監察效能,把金融執法監察與金融監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對違規行爲的處理,要充分運用、行政、紀律、手段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三是建立金融監管公告、通報制度,充分發揮監督效能。結合機構年檢,強化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對違規金融機構,不僅要取消其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要將其違規事實在適當的範國內(有的甚至可以向社會)給予公告和通報,擴大違規機構的社會負面,以此減少違規現象的發生。  4.改進監管方式,強化信息傳導機制建設,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一是改進監管方式與手段,加大非現場監管工作力度。根據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這種體系應包括的風險考覈指標、規範化的財務報表統計指標,以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預警指標。並運用機等先進手段,加強監管信息的收集、歸類、分析和判斷。二是加強化建設,實現與金融機構的計算機系統聯網。這不僅可以及時地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動態,蒐集監管信息,還可以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從而提高監管質量。三是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傳導機制。通過建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和金融監管質詢制度,全面通報監管工作動態,發出監管信息。同時,要求有關金融機構就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提出的某些質疑進行合理解答,以此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理順監管主、客體關係,建立監管需求的生成機制。理順監管主、客體關係,建立雙方在監管需求上的一種生成機制關鍵就在於:監管主體應明確自己的監管對象和自身的監管職責,自身只是競技場上的裁判員,而不能再充當運動員,監管應到位而不能越位;監管客體應有一系列健全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約束機制,監管是自身的需要,也是自身的一種需求,在內部監控上應到位不能缺位,不能依靠監管主體的需求過度來彌補自身的需求不足,監管當局的監管不是保證所有的金融機構不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