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配偶權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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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配偶權及其立法完善
【提要】配偶權是男女兩性依法結合爲夫妻後,相互間基於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對配偶利益的專屬支配權。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是權利義務一體性的權利。我國現行《婚姻法》由於受條件的侷限,對配偶權的規定過於簡單、籠統,尤其是未規定配偶間的同居權和貞操保持權,漠視夫妻關係的屬性,並對配偶權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權,主要應充實配偶權的具體內容,並依據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設計相應的救濟。
配偶權是人身權中身份權的一種,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內容。然而,我國現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過)由於受“左”的思潮的和歷史條件的侷限,忽視自然人作爲個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對夫妻之間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就涉足甚少,並對侵犯配偶權的行爲缺乏應有的制裁機制。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於建立正常的夫妻關係。因此,通過立法完善配偶權制度並建立有效的保護措施,是進一步完善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課題之一。本文擬就此作一探討,併爲我國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議。
  一、配偶權的含義與特徵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立夫妻關係雙方相互間的同一稱謂和地位。正當有效的婚姻關係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互爲配偶。
  什麼是配偶權?這在界有不同的熟悉。有的學者以爲,配偶權是夫妻之間互享的身份權(注: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版),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53頁。);也有學者以爲,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注:韓鬆:《婚姻權及其侵權責任初探》,《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3年第3期,第35頁。)。上述對配偶權的定義,均不夠正確。前者對配偶權的解釋,過於籠統,未能揭示配偶權的正確內容;後者的解釋,則很難說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筆者以爲,配偶權是指男女兩性依法結合爲夫妻後,其相互間基於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對配偶利益的專屬支配權。配偶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配偶權屬於身份權的一種。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所產生的、爲維護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須的人身權。配偶權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建立後,基於對夫或爲妻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當夫妻關係終止時,配偶權也隨之消失。假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夫妻關係,就不享有此項權利。
  2.配偶權是權利義務一體性的權利。身份權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質逐漸減弱,權利義務相結合的立法趨勢日益明顯。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同時也是他們的義務。配偶權也具有此種特徵,由於在現代,男女同等、人身自由的思想已經深進人心,各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一般都以“夫妻別體主義”(sepa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