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抵稅貨物改變用途的財稅處理

學識都 人氣:1W
外購抵稅貨物改變用途的財稅處理
目前,我國增值稅採用購進扣稅法,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後,只要符合稅法規定,就可以將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稅款抵扣後的貨物如果改變用途時,有關會計和稅務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主要包括將已抵稅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另一種是需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的項目,主要包括將已抵稅的貨物用於對外投資、無償贈送他人等。   一、改變用途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當已抵稅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固定資產、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時,進項稅額轉出的方式有三種情況。  第一,只含有貨物的進價,不含運費及其他雜費  這種情況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只要將按貨物進價計算的進項稅額轉出即可。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並抵稅)發給職工,若購進時未發生運費,該批糧食成本爲10 000元,則發放時,會計分錄爲: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 30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300  第二,含有貨物的進價和運費,不含其他雜費  這種情況會計處理相對較爲複雜,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與上例相同,但運費對應的稅額應按照運費全額的7%計算扣除,所以,在進項稅額轉出時,必須將計入成本的運費還原爲抵稅前運費,再計算轉出稅額。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並抵稅)發給職工,該批糧食成本爲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則發放時,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爲(10 000-186)×13%+[186÷(1-7%)]×7%=1 289.82元,會計分錄爲: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 289.82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289.82  第三,既包含貨物的進價,也包含運費及其他雜費  這種情況會計處理時,貨物和運費需要按照第二種方法將進項稅額轉出,由於其他雜費在貨物購進時已全額計入成本,所以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並抵稅)發給職工,該批糧食成本爲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裝卸費和保險費50元,則發放時,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爲(10000-186-50)×13%+[186÷(1-7%)]×7%=1289.82元會計分錄爲: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 283.32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283.32   二、改變用途需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的處理  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需要視同銷售涉及兩種會計處理方式。  第一,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這種方式雖無現金流入,不符合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標準,但會計上也作爲收入處理。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並抵稅)分配給股東以抵頂部分紅利,該批糧食成本爲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同類糧食市場售價爲12 000,則分配時,計算銷項稅額爲12 000×13%=1 560元,會計分錄爲:  借:應付利潤(或應付股利) 13 560   貸:產品銷售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 1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560  第二,將外購的貨物用於投資或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爲  這種方式也不發生現金流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只按成本結轉,所以,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衝減成本的辦法,不能在銷售收入或銷售成本中體現收益,反映在利潤表上“利潤”爲零,但稅法爲了平衡稅負,保證稅款抵扣的連續性,也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並抵稅)用於某食品店的投資,該批糧食成本爲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同類糧食市場售價爲12 000元。則對外投資時,計算銷項稅額爲12 000×13% =1 560元,會計分錄爲: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 56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560  由於該筆業務不能反映糧食的購進成本和計稅價格的`差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 000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出現了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