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稅率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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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稅率是多少和你所在的地區是有關係的,納稅人所在的地區不同,適用的稅率檔次也是不一樣的。

城建稅稅率變化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爲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爲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並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徵收範圍和改變計徵辦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爲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建稅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爲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爲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爲1%。

城建稅的會計處理問題

例如,某化工廠(一般納稅人)1999年7月份發生下列相關部分經濟業務:銷售商品產品收入價款210,000元,增值稅35,700元,銷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價款10,000元,增值稅1,700元;購進化工原材料價款2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元。並假定全部款項均已清訖;增值稅率均爲17%;城建稅率爲7%.本期未發生消費稅和營業稅應稅業務。

顯然,該企業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爲:

[(35,700+1,700)-34,000]=3,400(元)

應交城建稅額爲: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據此進行計交城建稅的會計覈算?因爲銷售材料是通過 “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覈算,顯然其應交城建稅按現在通常做法理應通過“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覈算。問題是,如何分清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分別應負擔多少城建稅?比如說,銷售材料應交的城建稅能否這樣計算:

1,700*7%=119(元)這樣計算當然不行。因爲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應交增值稅額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稅銷項稅額。

那麼,可否按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兩者的比例來分擔確定?實踐中由於種種情況而無法計算。

筆者建議對現行做法作如下明確規定:

計交城建稅應以“三稅”爲計稅依據。其中,因存在“應交增值稅額”並以此爲依據而計交的城建稅,在會計覈算中,一律計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以其餘兩種計稅依據計交的城建稅,則視其情況分別通過“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