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外購商品短缺與毀損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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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外購商品短缺與毀損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商品短缺與毀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  對於外購商品的'短缺與毀損,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的會計處理方法是:  先按外購商品的不含稅進價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同時把增值稅進項稅額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也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然後在查明原因以後再從“待處理財產損溢”把不含稅進價和進項稅額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但筆者認爲,上述關於外購商品短缺與毀損的會計處理方法過於籠統。因爲外購商品的短缺與毀損是由於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也相應地也就應該有所不同。筆者認爲,可以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首先,在驗收入庫發現短缺與毀損時,對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結轉,僅對外購商品的不含稅進價進行結轉: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不含稅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