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流轉稅處理的稅務會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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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流轉稅處理的稅務會計分析
[摘要]現代企業銷售貨物需要大量使用包裝物,銷售企業對包裝物的處理視不同情況或隨同產品一併銷售,或出租出借給購貨方收取押金。對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稅法和會計制度分別有若干規定,但時一些具體業務政策並未明確,給企業會計職員進行職業判定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選擇空間。筆者期看通過該業務的會計分析,對會計工作提供幫助。
  [關鍵詞]包裝物;押金;流轉稅;會計分析
  
  包裝物是指爲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企業銷售貨物使用的包裝物,有的連同商品一併銷售;有的在商品銷售時採取出租或出借的方式由購貨方暫時存放。對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銷貨方爲了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通常要向購貨方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對銷貨方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現行稅法規定在符合條件情況下應徵收相應的流轉稅。
  
  一、包裝物押金流轉稅徵收的稅法規定
  
  關於包裝物押金徵收流轉稅的規定主要表現爲增值稅和消費稅兩類。
  (一)關於對包裝物押金徵收增值稅的法律規定
  “納稅人爲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覈算的,不併進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國稅發[1993]154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並進當期銷售額徵稅”(國稅發[19951192號)。
  
  (二)關於對包裝物押金徵收消費稅的法律規定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並進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假如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進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並進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並進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財法字第039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覈算。均需並進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財稅字[1995]053號)。
  此外,在上述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是否逾期,國稅函[2004]827號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爲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週轉使用的期限是非,只要超過一年以上仍未退還的,均應並進銷售額徵稅”。
  綜合上述稅法規定,包裝物押金流轉稅徵收的關鍵是應留意以下兩個題目:第一,“逾期”時間的確定;第二,區分酒類產品(黃酒和啤酒除外)和其他產品。包裝物押金流轉稅徵收法律規定回納如表1。
  
  二、包裝物押金流轉稅處理的會計分析
  
  由於對於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會計制度未作明確規定,由此導致實踐中對該業務存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集中表現爲三個題目:第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作爲企業的一項負債確以爲“其他應付款”時應如何計量?第二,計提的流轉稅應直接沖銷“其他應付款”,還是直接確以爲用度?若直接確以爲用度,即應計進“銷售用度”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第三,沒收包裝物押金所得,應計進“其他業務收進”或“營業外收進”,還是沖銷相關用度賬戶?
  (一)非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流轉稅的會計處理
  1 納稅人銷售非酒類產品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覈算,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回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押金退還的,其在不同時點的會計處理如下:收取押金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收回包裝物退還押金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這一事項的處理在會計實務中不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