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稅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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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經濟活動中,違約金的收付,對當事人來說是雙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財務和稅收上處理不一。本文就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違約金收付業務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財稅處理的區別,簡要分析如下。

違約金的稅務處理辦法

違約金並非都作增值稅、營業稅價外費用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將違約金作爲一種價外收費,一併計算繳納增值稅。對收取的違約金一般視爲含稅收入,應將其換算爲不含稅收入後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樣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購銷協議,甲方將價值100萬元(不含稅價)的貨物銷售給乙方(雙方均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適用稅率17%),協議約定,甲方在協議簽訂後10日內交付貨物,乙方於貨到之日起30日內付款。如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後來,乙方違約,甲方在收取貨款的同時收取乙方違約金5萬元。則甲方應納增值稅: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當然,並非所有的違約金都要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如果上例中甲方違約,沒能按期付貨,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對乙方來說,從甲方取得違約金收入5萬元,但不符合作爲價外費用計徵增值稅的條件,不作爲價外收費徵收增值稅;同樣也不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對上述業務,甲方可以將違約金和貨款一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對因甲方違約、乙方收取的違約金,乙方不能開具國稅機關監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同樣因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也不得開具地稅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

違約金收付,稅收及會計處理要區別對待

企業所得稅法將違約金收入作爲稅法定義的其他收入,構成企業的收入總額。稅法規定,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其他收入金額,按照實際收入額或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而稅法上的違約金,不僅限於合同法規範的各種合同、各種形式的違約金收入,也包括金錢和財物,其內涵大於合同法上的違約金。

仍以上例爲例。對甲企業來說,因乙方違約,取得違約金收入42735.04元(50000÷1.17),應當按照規定,合併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於稅法規定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乙企業來說,因本身違約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含稅部分42735.04元)可以稅前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仍以上例爲例):

甲方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收到貨款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220000

貸:應收賬款1170000

營業外收入42735.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264.96。

乙方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等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0

貸:應付賬款1170000。

支付貨款及違約金時:

借:應付賬款1170000

營業外支出42735.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264.96

貸:銀行存款1220000。

支付及收取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計徵所得稅有依據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企業經常會發生簽訂業務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情況。那麼,支付及收取違約金的雙方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呢?

對於支付違約金一方來說,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給對方的違約金,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得扣除範圍的內容,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於收取違約金一方來說,屬於稅法所稱其他收入,應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仍以上例爲例。會計處理如下:

如甲方違約,乙方取得違約金收入5萬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

甲方支付違約金,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跨國合同違約稅收處理有風險

對境內公司與境外企業簽訂的合同,因境內公司原因而違約,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違約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支付的合同違約金,應視爲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同時,如該非居民企業系締約國一方居民,還要考慮兩國稅收協定中“其他所得”條款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來,中國居民企業以合同違約爲由向境外支付違約金的案例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一是某些中國居民企業利用某些協定中的“其他所得”條款中中國作爲來源國無徵稅權的規定,將財產或者所得轉移到境外,甚至虛構違約金支付行爲,以逃避納稅義務;二是避重就輕,即使該違約金按10%扣繳預提所得稅,但仍規避了居民企業25%的企業所得稅,明顯有利可圖。因此,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相關事實,全面審查支付違約金行爲的真實性與合理性,特別是審查境內外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對該居民企業究竟有無經濟意義,以及在簽訂合同時境內企業是否具有履行該合同的能力,有無轉移利潤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