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案例關於違法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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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求職陷阱案例的解析內容,快來了解一下,以免以後被騙。

求職陷阱案例關於違法約定違約金

【案情簡介】

小楊是某大學應屆畢業生,通過校園招聘會了解到一家國有企業正在招聘,且和自己的專業很對口。經過筆試、面試等一系列環節,最終被該公司錄用。但公司與小楊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楊必須至少在公司工作5年,否則須向公司支付人民幣5萬元的違約金。工作1年半後,小楊覺得公司待遇低、加班不給加班費、並且還經常存在拖欠工資等行爲,小楊找到新工作後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公司領導以小楊單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須支付5萬元違約金,否則拒絕辦理檔案、社保等轉移手續。因爲新公司入職必須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和檔案,小楊又着急入職,無奈之下與公司協商最終支付工資2萬元違約金。小楊感覺特別委屈,工作一年半一共取得的工資收入也就2萬多,這不相當於一年都白做了嗎?可是這個違約金又確實是自己籤的字。但後來從律師處瞭解到,公司與自己約定的違約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悔之晚矣。

【專家支招】

實踐中,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爲了限制勞動者的人員流動,約定高額違約金的案例時有發生,很多勞動者認爲自己既然已經簽字認可肯定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說,除了單位出資爲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及勞動者離職後到競爭性單位工作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違約金兩種情況有效外,單位與員工約定的其他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即使員工簽署,也不對員工產生約束力。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單位以員工不交違約金爲由不轉移檔案的行爲是典型的違法行爲,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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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應屆畢業生王某與某私企達成工作意向,雙方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1個月後,王某畢業,並順利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但該企業始終不願意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得到的答覆是:雙方在《就業協議書》中並沒有明確要求何時簽訂勞動合同,更何況關於工資、勞動期限等條款在《就業協議書》中已有約定,雙方沒有必要爲此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王某覺得雙方確實沒有約定什麼時候簽訂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單位提起此事。不料一日忽被裁員,公司一分賠償金也沒給。王某後悔莫及。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存在着不同,《就業協議書》作爲一份簡單的格式文本,很多諸如工作崗位、工作條件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並不在《就業協議書》中直接體現。因此,單憑《就業協議書》對於學生正式報到就業後的勞動權利無法全面保障。

對工作待遇模糊,啞巴吃黃連

案例:小宋的女朋友在網上應聘到一傢俬立高中任教,籤合同時,該校承諾月薪2000元,包食宿,如果學生期末成績考的好,另有獎金。合同規定簽約的教師最少要任教一年,一年之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賠償學校損失九千元。她覺得沒什麼問題就簽了合同。

在她正式上班時,才發現這家學校食宿條件惡劣,工資也不按時發放,學校還以種種理由剋扣她的工資。她有心辭職,但九千元的違約金也不是個小數目,讓她左右爲難,她只好安慰自己,算了,做完今年就不做了。

盲目簽約,不合理條款上當

案例: 王某,大學畢業生,由於急於找到工作,沒來得及仔細推敲合同裏的條款,結果不但失去了這份工作還付了一筆違約金。據其稱,他與公司籤合同時還未畢業,但公司要求其進入實習期。在4個月的實習期裏他賣力地工作,卻只能得到300多元錢的“實習工資”。實習結束後,他以爲工作已經敲定,打算回學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課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當他向公司請假時,公司卻以合同中“工作前兩年不得連續請假一週以上”的條款爲由,認定王某違約,索要違約金。王利只好交了2000元的違約金。

在大學生擇業的過程中,像王某這種情況的比較普遍,由於就業形勢比較嚴峻,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很多用人單位都提出了一些明顯的不合理條款,如違約金、服務期等。對於畢業生來講,雖然知道這些附加條款是顯失公平的,但也不敢明確表示異議。現實生活中,在職場上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成了一些無良老闆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

 提高警惕,謹防落入傳銷陷阱

案例:2011年,我校有一名2007級學生被騙入傳銷組織,在東莞市受控制16天。2011年3月初,海科學院一位2007級學生接到在湖州某學院讀書的'高中同班同學的電話,稱在廣東東莞市有一家公司要招聘人員,待遇豐厚,要其前往應聘。2011年3月23日該高中同學又來電,通知其已經順利通過該公司網上初試,希望其能近期到廣東東莞參加面試。於是,該生3月24日離校,3月25日下午到達東莞,被高中同學和其他傳銷組織的人員帶到一幢民宅的一個房間內控制起來,手機被收繳,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手機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在來短信或者電話的時候,保證按傳銷公司人員寫的語句回覆,才能拿到手機,手機使用後又立即收繳。每天都要寫日計劃,有“專家”給他上課(洗腦),一天到晚的日程排得滿滿的,讀“勵志書籍”、聽如何做新時代的直銷、如何兩年變成百萬富翁、如何賺大錢的講課。4月3日,該同學用欺騙的方法要母親匯去3800元,交了所謂的“瑞士手錶費”,獲得了他們“公司”的會員資格,有權利介紹家人和朋友加入這個“公司”。 4月10日,該生母親因一直無法與其正常聯繫、多次要他回來均不肯回,來到學校求助。在學院領導、家長和同班同學共同努力下,傳銷公司迫於學校和家長的壓力,加之給該生洗腦未成功,最終答應放該生回校。該生於2011年4月12日返校。 這位同學被東莞市的傳銷組織騙去共損失4900餘元,往返20天,其中被控制16天。該同學的家長、學院領導和老師、同學爲此耗費了很多精力。該同學在那裏吃不好睡不好,精神被受折磨,教訓十分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