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漢語法律文獻中主題句的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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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文獻  主述謂結構  主謂結構  主題句

論文摘要:法律文獻中主題句的處理辦法可從英漢句法入手。處理辦法主要有4種,包括由“if”引導的從句、由“when”引導的從句、由“where”引導的從句以及由“who”和“whoever”引導的從句等。

漢語和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語系,擁有截然不同的起源與背景,在詞法和句法中有大量形式上的不對等之處。尤其法律漢語是TC語言,而法律英語是SV語言,從這一角度來探討漢語法律文獻的英譯是本章的重點。本文把兩種法律語言的對比與對比語言學相結合進行研究,尤其是對漢語法規中無主句現象的分析與處理,作者做了深層探討,突破了以往法律工作者單純研究法律條文內容或者語言學家們單純研究語言本身尤其是語言的侷限。

一、英漢語言句法之區別

我們知道漢語中主語的地位不如英語中重要。而且,有時在漢語中用主謂結構分析句子是不夠的。實際上,中國的語家們早就注意並討論該事實了。趙元任先生在他的《中國口語語法》一書中指出“即使把被動句和是字句也算在內,漢語中SV結構(Subject and Predicate structure)的句子所佔比例並不大,可能不足50%,所以把主謂結構處理成主題與述題結構似乎是可行的。”[1]123自從趙做出這一有名論斷之後,“主題”這一概念受到了中國大量語言學家們的關注。在中文中,許多句子以說話者開始談論的事物開始,即“話題”開始全局,而並不一定是主語開始,即使有時它或多或少被認定爲是主語。而句子的其餘用來談論話題的部分則被看做是“述題”。因此,漢語句子中的話題,就如同英語句子中的主語一樣,在句子的組織中起着主導作用。但不像主語是一個語法單位,主題則作爲句子注意的中心,它主要是一個語義概念。

1.法律漢語中的主述謂結構

漢語中的語法一致程度並不高,中文句子在結構上相當鬆散,並沒有一個一致的框架統領句子的構成,所以我們經常看到如下的中文句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樣的句子在中文中很常見,這個句子在語法上是可以接受的,在上下文中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準確地說,這些句子在語法上都是有問題的,要麼缺少主語,要麼缺少謂語。從這一點來看,我們可以假定,由於漢語與英語的句法的區別,英語句子中的主謂結構在漢語中並不同樣適用。主語,作爲英語句子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事實上在漢語句子中經常省略,並不會因此而產生任何混淆不清或歧異理解。然而,主語可以從上下文和對句子的精確理解中推斷出來。

2.法律英語中的主謂結構

主語在英語的整個句子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不管英語的句子如何,其基本結構都是:subject-predicate (SV)結構。SV結構是一個有效的英語句子的主心骨,幾乎所有的英語句子都必須有主語,語法上才正確。即使沒有動作的執行者,也會使用主語“it”填充到主語的位置上,比如“It rains”(下雨了)。否則結構上是有缺陷的。劉宓慶把英語句型稱爲“主謂提挈機制”英語句法中的核心話題是“主語”。一旦主語確定下來,句子的謂語及其他部分都必須與主語保持一致。確實,英語也有主語省略的情形,但那只是在祈使句中,但在這種情況下,主語無一例外的都是“你/你們”,即聽話者。我們可以給每一個祈使句加上其主語而不影響其語法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不妨認爲,祈使句都是一種特別的主語未呈現在表層結構中的句子。總而言之,一方面,主語佔優勢,起到了語法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句子必須根據主語作相應的形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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