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制度創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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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金制度創新的思路
一、公益金制度設立的初衷

公益金產生於計劃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初期。公益金制度的設立,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1)在計劃經濟,我國實行低工資、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但仍沒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其中,住房支出尤爲明顯。1993年制度改革,國家在廢止原會計制度的同時,不得不考慮一個很現實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尤其是職工住房的資金來源。作爲一項過渡性安排,公益金應運而生。(2)公益金制度的安排也有進步員工的參與意識、調動員工積極性的初衷。(3)按國際慣例,企業的稅後利潤回投資者所有,而我國制度的特殊性又要求企業利潤的分享不能完全將工人排除在外,於是便有了公益金制度這一折衷安排——屬於股東權益但是用於職工集體福利。

二、公益金職能的萎縮

公益金作爲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制度安排是與其產生時的工資制度、福利制度以及環境相適應的。隨着改革的不斷深進,公有制成分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企業的出資者日益社會化,公益金制度的利益矛盾開始凸顯出來。首先,企業的稅後淨利潤回企業的投資者所有,要從中硬性規定一塊用於並非企業投資者的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無疑損害了企業投資者的權益。其次,公益金作爲所有者權益的一項,決定了其使用的決策權在於企業所有者而非職工,企業治理當局也可以只提不用,將提取的公益金繼續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週轉,職工得不到實惠。這樣一來,公益金便成爲一種無效率的制度安排。

從公益金的職能來看,公益金本是一項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的資金來源。隨着分配製度以及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各項福利制度改革的'深進開展,實物性分房改爲貨幣性分房,職工住房商品化,企業的社會職能逐步分解脫離,公益金的職能也在逐步萎縮。首先,儘管企業仍然承擔爲職工繳納一部分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但這是一項可以精確計量的,與企業的盈利狀況無關的法定義務,是企業的一項用度,從本錢用度中列支更爲公道,無需由從稅後淨利潤中計提的公益金來開支。其次,企業由於地理位置較爲偏僻,或者處於開辦初期等一些原因,無可避免地要興建一些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如職工集體宿舍、食堂、澡堂等,這是企業生產經營的條件條件,它直接形成企業的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無需有諸如公益金的專項資金來源。再者,當今社會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如何爭取到本企業所需要的人才,員工福利也是企業競爭的手段之一,如企業自願向某些員工無償或優惠提供住房,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居住環境等,但企業有“自願”提供的動力,無須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且這種福利設施的提供更多是針對某些個體而非“職工集體”,假如將這些福利支出作爲公益金的開支項目,顯然有違“公益”的初衷;這些福利設施假如所有權回企業,應該計列爲企業的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假如所有權回個人則可以由“應付福利費”開支或者由企業從本錢用度中計提。總之,職工集體福利不論是法定的還是企業自願提供的,其本質都是職工爲企業提供勞務所創造價值的一部分,是企業獲得未來收益的一種代價,應將其直接計進企業的本錢用度中,或予以資本化。在情況下,從稅後利潤中計提公益金作爲職工集體福利的資金來源,似無必要。

三、公益金制度的創新安排

以上論述表明,現行公益金制度的使命似已終結。那麼,公益金該向何處往?簡單的做法是廢止現行公益金制度,相應的福利支出由本錢、用度中列支,或予以資本化。但這樣做會在政治層面上造成不良,最好是在現行公益金制度的基礎上設計出一種新的。更符合企業效率的制度安排。我們留意到這樣一個事實:現行《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財務制度》等均只列明公益金從稅後利潤中計提,卻沒有明確公益金的性質,公益金的所有者權益性質只不過是財政部的一種司法解釋而已。在公益金的性質題目上,現行法規爲公益金的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聯繫到當前人力資本中心觀的確立和企業產權治理結構的改革,以及人力資源會計的蓬勃興起,我們能否將現行公益金制度轉換成一種人力資本所有者分享企業剩餘的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