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試用期”不能成爲“剝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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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試用期,是首先要面對的職場“挑戰”。不過,在職場上,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成了一些無良老闆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

職場“試用期”不能成爲“剝削期

部分三資、私營企業和餐飲服務業的老闆,爲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想急切上崗的,在勞動者“試用期”上玩花活。

他們往往以“試用”爲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爲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爲此,勞動保障專家提醒大學畢業生,在“試用期”期間,在把握職場機遇的同時,也要注意瞭解一些勞動法律常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工作總結

現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這個看似合理的“行規”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爲此,勞動監察部門提醒: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爲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試用期也有最低工資標準

據有關人士介紹,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因此,原國家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凡是低於這個標準的,均屬於侵權行爲,必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