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裏,單位要不要爲我繳“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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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專刊:我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現已進入一家公司工作,講好試用3個月,如果試用合格就籤勞動合同,繳納“三金”。我同學中有的與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單位說幫他們辦理“三金”繳納手續,也有像我這樣試用合格才辦手續的。我阿姨說這種做法好像不對,要我寫信向你們諮詢一下。請問,試用期裏,單位要不要爲我繳“三金”?

試用期裏,單位要不要爲我繳“三金”?


  首先要告訴你的是,你單位關於先試用3個月,試用合格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說法和做法是錯誤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期限中的一部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知,《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一樣適用於試用期員工。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必須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你所說的“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