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法官自我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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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黃某訴被告陸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在開庭前,她義憤填膺地向我們數落被告在生意資金週轉困難時,原告念在鄰居的面上,給被告借了五萬元現金,但借款到期後被告卻賴賬不還……,預備法官個人鑑定。說實話,當時我心想,“這個被告也太不是個人了,什麼能這麼忘恩負義?”在庭審中,我聽取了被告的辯解及其證人庭上的證言,案件事實才漸漸清晰,案件事實並非完全如原告陳述的那樣,被告辯稱其於2007年7月25日借原告35000元,並約定月利潤2000元,後已還了8000元,其中現金2000元(無憑證),郵政匯款是6000元(有郵局匯款單爲憑,但憑據已交給被告,有目擊證人),超過還款期後,原告多次催款,並迫使被告於2008年7月25日寫下一張5萬元的借條。本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庭主持調解,主審法官利用休庭時間,背靠背開展原、被告各方的思想工作,最後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陸某尚欠原告黃某35000元,限於2008年底還清。一個鄰里之間的糾紛就這樣得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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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後,我想:偏聽偏信,會導致法官先入爲主,被當事人牽着鼻子走,失去審案的理性,導致案件難以得到公正的審理,違背法律的正義,只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述辯,尋找案件的突破點,案件纔有可能迎刃而解,柳暗花明。

神聖職業的光環背後 伴隨着默默無聞的奉獻

2008年11月11日上午,主審黃文英訴巴馬縣燕洞鄉新力村六集上、下隊確認合同效力糾紛重審案的李法官對我說:“小覃,今天我們一起到被告所在地去作有關案件的調查筆錄。”我很快就答應了他的要求,並暗自高興,要幾份筆錄還不容易,今天可以出去放放風了。

上午八點半,我與李法官、司機三人準時從縣城出發,車子在柏油路上一路順風,原以爲下半路程應該很順暢,殊不知,自打進入通往村裏的泥土機耕路,越走越難,車子不停地顛簸緩行, 儘管在出發前幾天,天氣一直秋高氣爽,豔陽天連續三四天了,仍然不時碰上一段泥濘不幹的路段,車輪三分之一陷入泥漿中,司機總是加大馬力衝過去,聞風傳來馬達燒焦的怪味,自車輪底下飛濺而來的泥漿不時飛到車子兩邊的後視鏡,就這樣走走停停,二十公里的泥巴路,花去了我們整整一個小時零七分的`時間,總算安全到了新力村,個人鑑定《預備法官個人鑑定》。我們先到村部找了村支書,通過村幹部續繼驅車前行約十公里,到達六集屯,找來現任的上、下兩個隊長,再通過隊長找到了案發時的幾個關鍵人物,由於知曉案情的另外兩個歷任隊長已外出務工,在作完了三份調查筆錄後,一看時間,下午四點已過。收拾好筆錄及材料,帶上滿身的疲憊坐上了返程的途中,一路上,任由車子搖擺,我內心隨着車子一起在起伏,沒想到法官這一神聖職業的光環背後,伴隨着多少個這樣默默無聞的無私奉獻日子,一個案件的審結,要花費每一個法官多大的精力才能得以順利終結,此時,對“法官”這一形象,愈加覺得可敬可親。

真誠所至 心鎖爲開

在韋植楷訴潘建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原告韋植楷於2007年9月11日18時騎自行車駛至巴馬縣環城路紅太陽飯店門前路段,被被告駕駛的逆向行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撞傷,巴馬縣交-警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的發生是被告潘建牀違反交通法規行駛所致,潘建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後先後到巴馬縣醫院、右江民族學院附屬醫院手術治療56天。術後作院外康復治療7個月。經右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傷殘程度爲一級傷殘。原告治療期間均由其妻子全程陪護。原告爲此花去醫療費30368.63元,傷殘鑑定費1000元及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用等。原告妻子爲護理原告造成的誤工費共258天。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的費用後,未能就上述費用開支與原告協商解決。原告遂於今年7月29日向巴馬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原告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5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家屬已考慮到被告的經濟賠償能力,自願表示如調解成功,除被告庭前已付的15000元,被告再付3萬元賠償款即可,但被告仍然不同意賠償,並認爲原告是將其逼上絕路,儘管庭審後主審法官多次給被告作思想動員工作,但始終沒有結果。在宣判傳票發出後,我得知被告姐姐、姐夫是公務員,經濟條件不錯,即通過做其姐姐、姐夫工作,告知其判決與調解數額的巨大差距及利弊,由其姐姐去做被告工作,讓被告徹底明白調解結果對他的好處,在判決宣判當天,原、被告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家屬當場墊付全部的賠償款3萬元。

這一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結,令我明白了調解工作要真心真意爲當事人着想,力爭贏得當事人的充分信任,不到最後一刻決不放棄,案件纔有可能得以成功調解。